七人诈骗电讯公司佣金被判刑
2010年10月19日
七名人士向四间电讯公司提交虚假销售订单,以骗取共十四万八千多元的佣金,被廉政公署起诉。各被告今日 ( 星期二 ) 在区域法院被判刑。
案中两名主脑人物洪彩霞,二十七岁,及梁伟谦,三十四岁,分别被判入狱十六个月及十九个月。
梁宇驰,二十七岁,被判入狱九个月;而陈勇强,三十一岁,及邓煜镔,二十七岁,各被判入狱十个月。周有弟,二十四岁,被判囚十四个月。翁志平,二十五岁,则被判须履行一百四十小时社会服务。
七名被告承认或被裁定共二十八项罪名成立,即六项串谋诈骗、二十项盗窃及两项管有他人身份证。
法官黄祟厚于判刑时指出,被告的罪行违反雇主对他们的信任。法官又形容有关案件涉及被告长时间及大规模地进行诈骗佣金,并指出案中的主脑须被判处较长的刑期。
廉署早前接获贪污举报,调查后揭发上述罪行。
案情透露,在案发期间,即二○○六年底至二○○八年,除梁宇驰外,其余被告为四间电讯公司的营业员,即电讯盈科有限公司、香港宽频网络有限公司、和记环球电讯有限公司,及无 线 收费电视有限公司。
自二○○六年底,洪、梁伟谦及案中另一名主脑方肇麟,以梁伟谦向不知名人士以每套二百五十元至三百元购买的个人资料,向上述电讯公司提交虚假销售订单。
梁伟谦亦向陈、邓及周提供上述虚假个人资料作同一用途。
二○○八年二月,梁伟谦租用了大角咀一幢工业大厦一个单位作为「总部」,让洪、方及他本人在该处制备虚假销售订单。
集团又以流动电话预缴智能卡的电话号码作为虚假客户的联络电话。梁伟谦、洪及方轮流扮作有关客户,接听电讯公司的电话。
案情又指,梁宇驰将他的信用卡售予梁伟谦,以制备虚假销售订单,而梁宇驰及翁亦以相同理由,向邓提供他们的信用卡。
被告向四间电讯公司提交了共四百四十七份虚假订单,以诈骗逾十四万八千元的佣金。
当梁伟谦于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在「总部」被捕时,廉署人员发现他拥有三张属于他人的香港身份证。
廉署人员并检获共四百三十五份载有虚假个人资料的销售订单的客户副本、三百零八张流动电话预缴智能卡,以及六十七张属于他人的信用卡。
方肇麟因与案件有关亦被廉署起诉。他早前承认罪行,被判入狱十六个月。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袁国华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黄兆聪协助。
案中两名主脑人物洪彩霞,二十七岁,及梁伟谦,三十四岁,分别被判入狱十六个月及十九个月。
梁宇驰,二十七岁,被判入狱九个月;而陈勇强,三十一岁,及邓煜镔,二十七岁,各被判入狱十个月。周有弟,二十四岁,被判囚十四个月。翁志平,二十五岁,则被判须履行一百四十小时社会服务。
七名被告承认或被裁定共二十八项罪名成立,即六项串谋诈骗、二十项盗窃及两项管有他人身份证。
法官黄祟厚于判刑时指出,被告的罪行违反雇主对他们的信任。法官又形容有关案件涉及被告长时间及大规模地进行诈骗佣金,并指出案中的主脑须被判处较长的刑期。
廉署早前接获贪污举报,调查后揭发上述罪行。
案情透露,在案发期间,即二○○六年底至二○○八年,除梁宇驰外,其余被告为四间电讯公司的营业员,即电讯盈科有限公司、香港宽频网络有限公司、和记环球电讯有限公司,及无 线 收费电视有限公司。
自二○○六年底,洪、梁伟谦及案中另一名主脑方肇麟,以梁伟谦向不知名人士以每套二百五十元至三百元购买的个人资料,向上述电讯公司提交虚假销售订单。
梁伟谦亦向陈、邓及周提供上述虚假个人资料作同一用途。
二○○八年二月,梁伟谦租用了大角咀一幢工业大厦一个单位作为「总部」,让洪、方及他本人在该处制备虚假销售订单。
集团又以流动电话预缴智能卡的电话号码作为虚假客户的联络电话。梁伟谦、洪及方轮流扮作有关客户,接听电讯公司的电话。
案情又指,梁宇驰将他的信用卡售予梁伟谦,以制备虚假销售订单,而梁宇驰及翁亦以相同理由,向邓提供他们的信用卡。
被告向四间电讯公司提交了共四百四十七份虚假订单,以诈骗逾十四万八千元的佣金。
当梁伟谦于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在「总部」被捕时,廉署人员发现他拥有三张属于他人的香港身份证。
廉署人员并检获共四百三十五份载有虚假个人资料的销售订单的客户副本、三百零八张流动电话预缴智能卡,以及六十七张属于他人的信用卡。
方肇麟因与案件有关亦被廉署起诉。他早前承认罪行,被判入狱十六个月。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袁国华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黄兆聪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