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诉两名警员及十一名当铺雇员涉嫌贪污

2010年11月17日

两名高级警员及十一名当铺雇员,涉嫌在农历新年时分别收受和提供「利是」作为节日礼物,被廉政公署起诉。各被告分案在九龙城裁判法院提堂。

在首宗案件,被告谢剑雄,四十七岁,及卢家伟,五十四岁,同为高级警员,各被控十项订明人员接受利益罪名,涉嫌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3条。

裁判官郭启安今日(星期三)批准两人提堂时毋须答辩,并将案件押后至本月三十日答辩。

在另外四宗案件,被告潘国强,七十一岁;劳汝锦,六十六岁;马勇强,六十九岁;区志江,四十九岁,分别为四间当铺的雇员,各被控两项向订明人员提供利益罪名,涉嫌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8(1)条。

另外七间当铺的七名雇员亦被廉署起诉。他们各被控两项相类罪名,涉嫌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8(1)条,并于昨日(星期二)在同一法庭分七宗案件提堂。

被告为潘耀驹,七十七岁;罗国彬,四十岁;张泉英,五十三岁;凌允钟,五十八岁;谢景窝,五十八岁;何程乐,三十三岁;及李家标,六十二岁。

裁判官将上述十一宗涉及当铺雇员的案件押后至明年一月十一日进行预审。

两名高级警员于案发时隶属九龙城区区情报组(当铺组),负责每日联系区内的当铺。

二人涉嫌于本年二月十八日,未经行政长官一般或特别许可,从该等当铺雇员收受「利是」。

该等当铺雇员则涉嫌在与警方进行事务往来时,于同日向该两名高级警员提供「利是」,每次由二十元至五百元不等。

有关当铺雇员涉嫌提供而由两名高级警员收受的「利是」,总计逾三千元。

两名警员各获准以现金五千元保释,但被命令不得骚扰控方证人。其余十一名当铺雇员各获准以现金三千元保释。

警方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廉署发言人提醒市民,节日将至,私营或公营机构的雇员在提供及收受礼物和「利是」时要特别留心,避免独犯《防止贿赂条例》。

上述案件的控方由廉署人员许翔宇代表出庭。
返回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