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行贿惩教署人员判囚五个月
2011年1月5日
一名无业男子向两名惩教署人员提供利益,诱使他们将一副眼镜带进赤柱监狱予一名囚犯,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三)在东区裁判法院被判入狱五个月。
锺承泰,二十五岁,早前承认两项向公职人员提供利益罪行,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4(1)(a) 条。被告余下两项相类罪名获控方不提证供起诉。
裁判官文伟新判刑时指出,由于被告所犯的贪污罪行严重,法庭必须判处他监禁刑期。
案情透露,被告于案发时正在赤柱监狱服刑。被告出狱后,约于二OO七年七或八月期间,在深水埗一间酒楼与一名惩教署人员会面,他向有关人员寻求协助将一副眼镜带进赤柱监狱,交予他的一名在囚的朋友。
被告向有关人员答应提供免费饮茶及按摩服务作为报酬,但其要求被有关人员拒绝。
另外,被告与另一名惩教署人员前往深圳,期间被告向有关人员寻求相同协助,并向他提供一万元现金作为报酬。
案情又透露,被告于二OO九年一月正在该监狱服另一刑期。他在狱中看见其朋友戴上一副新眼镜。
被告其后致函惩教署,投诉其朋友可能是循不当途径取得该副眼镜。
被告在信中透露,在其朋友要求下,他曾向惩教署人员提供利益,以协助将一副眼镜带进监狱交予其朋友。
廉署人员于二OO九年二月及三月分别接见被告。他在警诫下承认有关贪污罪行。
控方今日由法庭检控主任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甘伟斌协助。
锺承泰,二十五岁,早前承认两项向公职人员提供利益罪行,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4(1)(a) 条。被告余下两项相类罪名获控方不提证供起诉。
裁判官文伟新判刑时指出,由于被告所犯的贪污罪行严重,法庭必须判处他监禁刑期。
案情透露,被告于案发时正在赤柱监狱服刑。被告出狱后,约于二OO七年七或八月期间,在深水埗一间酒楼与一名惩教署人员会面,他向有关人员寻求协助将一副眼镜带进赤柱监狱,交予他的一名在囚的朋友。
被告向有关人员答应提供免费饮茶及按摩服务作为报酬,但其要求被有关人员拒绝。
另外,被告与另一名惩教署人员前往深圳,期间被告向有关人员寻求相同协助,并向他提供一万元现金作为报酬。
案情又透露,被告于二OO九年一月正在该监狱服另一刑期。他在狱中看见其朋友戴上一副新眼镜。
被告其后致函惩教署,投诉其朋友可能是循不当途径取得该副眼镜。
被告在信中透露,在其朋友要求下,他曾向惩教署人员提供利益,以协助将一副眼镜带进监狱交予其朋友。
廉署人员于二OO九年二月及三月分别接见被告。他在警诫下承认有关贪污罪行。
控方今日由法庭检控主任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甘伟斌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