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船务主任收受二十一万九千元非法回佣判囚十个月
2011年1月7日
一名物流公司前船务主任,收受非法回佣共逾二十一万九千元,以批出订单予三间运输公司,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五)在区域法院被判入狱十个月。
陈梦娜,三十九岁,曾受雇于启良有限公司(「启良」),亦受命须向前雇主归还逾二十一万九千元。
被告较早时被裁定一项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成立,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
暂委法官院伟明判刑时表示,被告所犯的贪污罪行严重,法庭须判处她入狱以示阻吓。
案情透露,被告受雇于「启良」期间,负责向运输承办商批出运输订单。被告的下属为船务文员黄素珍。
二OO二年六月,被告及黄与一名经营三间运输公司的负责人会面。期间,该负责人提出给予两人回佣,作为向她批出运输订单的报酬。
被告及黄经考虑后接受该负责人的提议,并使用她们自己的银行户口收取有关非法回佣。
案情又指,「启良」于二OO二年六月至二OO五年十二月期间,向该负责人批出运输订单共值七百九十多万元。
被告及黄从该负责人分别收取的非法回佣共逾二十一万九千元及三万一千多元。
「启良」管理层严禁其雇员就公司业务索取或收受利益。
黄素珍,三十七岁,亦被廉署起诉。她早前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项协助、教唆、怂使或促致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成立,被判入狱九个月,并须向「启良」归还三万一千多元。
控方今日由高级检控官张天雁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黄淑仪协助。
陈梦娜,三十九岁,曾受雇于启良有限公司(「启良」),亦受命须向前雇主归还逾二十一万九千元。
被告较早时被裁定一项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成立,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
暂委法官院伟明判刑时表示,被告所犯的贪污罪行严重,法庭须判处她入狱以示阻吓。
案情透露,被告受雇于「启良」期间,负责向运输承办商批出运输订单。被告的下属为船务文员黄素珍。
二OO二年六月,被告及黄与一名经营三间运输公司的负责人会面。期间,该负责人提出给予两人回佣,作为向她批出运输订单的报酬。
被告及黄经考虑后接受该负责人的提议,并使用她们自己的银行户口收取有关非法回佣。
案情又指,「启良」于二OO二年六月至二OO五年十二月期间,向该负责人批出运输订单共值七百九十多万元。
被告及黄从该负责人分别收取的非法回佣共逾二十一万九千元及三万一千多元。
「启良」管理层严禁其雇员就公司业务索取或收受利益。
黄素珍,三十七岁,亦被廉署起诉。她早前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项协助、教唆、怂使或促致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成立,被判入狱九个月,并须向「启良」归还三万一千多元。
控方今日由高级检控官张天雁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黄淑仪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