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前经理盗取公司客户二千万元判囚六年

2011年2月28日

一名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前客户经理,利用虚假指示函,从一名公司客户的银行户口盗取二千万元贷款,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一)在区域法院被判入狱六年。

莫伟文,四十五岁,早前被裁定二十二项罪名成立,即八项使用虚假文书、两项使用虚假文书副本、十项以欺骗手段在银行的纪录内促致记项、一项盗窃及一项处理已知道或相信为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的财产。

暂委法官陈仲衡判刑时指出,被告在案件中担当主动及主要角色。他的行为严重损害银行对他的信任,并且破坏香港的银行体制。

廉署早前接获贪污投诉,调查后揭发上述罪行。

案情透露,被告于案发期间负责处理该银行的多个公司户口,包括乐香园咖啡室(「乐香园」)及侨福控股有限公司(「侨福」)。

二OOO年十一月至二OO三年十二月期间,被告未获「乐香园」及「侨福」的批准下,虚假地以「侨福」作为「乐香园」的公司担保人,意图诈骗将「乐香园」的透支额由五百五十万元增加至二千零七十万元。

被告其后以八张虚假的指示函及一张虚假指示函的副本,将「乐香园」户口内共一千四百四十五万二千元转账至多个户口。有关虚假文件看来是由「乐香园」东主签署。事实上,「乐香园」东主从来没有批准该等转账。

案情又透露,被告将上述的一千四百四十五万二千元款项中的六百万元转账至由其负责处理的一名银行的公司客户,但有关转账的目的不能确定。余下的八百四十五万二千元是转账至由一名人士控制的多个银行户口。该名人士是两间公司的东主,而该两间公司的银行户口同为被告负责处理。

该名人士当时财困,被告虚假地向他表示,有些人士愿意以较高利率贷款予他。该名人士接纳被告的建议,获得八百四十五万二千元的贷款,并运用大部分款项清还尚欠银行的信贷额。

被告将一千四百四十五万二千元款项由「乐香园」的银行户口转至其他户口后,「乐香园」的透支欠款额达到二千多万元。被告为了要填补「乐香园」的透支欠款额,他利用一张虚假的指示函副本,由福田控股有限公司(「福田」)的银行户口,以「福田」的名义动用二千万元的贷款,并将之转账至「乐香园」的户口。有关虚假指示函副本看来是由「侨福」及其附属公司「福田」的东主签署。

被告向银行讹称已向「福田」查核该笔贷款。事实上,「侨福」及「福田」的东主从来没有批准有关贷款。

二OO三年四月至十二月期间,该名人士将上述贷款连利息归还予被告,但被告从来没有将任何款项归还予「侨福」。

案情指被告知道该名人士支付的还款为犯罪收益,但被告仍处理有关款项。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袁国华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姜亦礼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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