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就购股权及上市涉及诈骗判囚

2011年6月15日

一名两间上市公司的前主席及另外两名人士,就购股权及公司上市涉及诈骗,早前被廉政公署拘控。各被告今日(星期三)在区域法院被判刑。

蒋丽莉,五十岁,前称太平洋兴业有限公司(「太平洋兴业」)的上市公司及另一间上市公司环康集团有限公司(「环康」)的前主席,被判入狱三年半。

同案另外两名被告胡思圣,四十八岁,「太平洋兴业」前执行董事,及包国平,五十七岁,「环康」前行政总裁,分别被判入狱两年及十九个月。

法官黄崇厚判刑时称,蒋是策划有关诈骗勾当的主脑。

法官又指,被告所犯的罪行是蓄意而且经过精心策划,损害了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声誉,故须判处他们入狱。

三名被告早前被裁定共三项罪名成立,即一项串谋诈骗、一项欺诈及一项批准发出一份载有不真实陈述的公司股份招股章程。

案情透露,蒋及胡于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即一间公司宣布有意收购「太平洋兴业」前数天,同意发出一份公告,指「太平洋兴业」董事局通过向十名职员批出二千三百八十八万股购股权。

但该等购股权持有人均为基层职员,包括蒋的私人司机、一名人事行政主任,以及「太平洋兴业」一间附属公司的三名月薪一千元人民币的内地员工。上述五名购股权持有人在蒋的指使下代她持有该等购股权。他们将购股权交予购入「太平洋兴业」的公司后,蒋则向他们收取约三百万港元。

蒋及胡从未有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联交所」)及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透露,该等购股权持有人并不是购股权的实益拥有人。若「联交所」知悉情况,会调查是否有违反上市守则。

案情又透露,「环康」于二○○一年六月申请在「联交所」创业板上市。

蒋及包于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批准发出一份载有不真实陈述的招股章程,声称向一名行政经理配发八百八十四万四千八百股「环康」股份,作为对她的奖励,而该行政经理与「环康」、其董事,行政总裁、主要股东或初次管理股东并无关连。

事实上,包于「环康」即将上市前,指使该行政经理以代理人身份持有八百八十四万四千八百股「环康」股份。该行政经理其实是蒋的私人助理。

案情指「环康」于二○○一年十二月五日完成上市及蒋的私人助理获配八百八十四万四千八百股「环康」股份后,蒋指使其私人助理将八百万股股份转往另一间公司,并沽售余下八十四万四千八百股股份,获得三十七万港元,而蒋则从中获取三十四万港元作为利润。

若「联交所」知悉有关事情,该等股份须受到十二个月禁售期的限制,因为根据创业板的上市守则,蒋被视为初次管理股东。

控方今日由资深大律师韦仕博及高级检控官周天行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赖捷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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