坪洲乡委会副主席误导廉署人员罪成被判刑
2011年6月16日
坪洲乡事委员会 ( 「坪洲乡委会」 ) 的一名副主席,就「坪洲乡委会」一个物业的租金收据提供虚假资料,藉以误导廉政公署人员,被廉署起诉。被告今日 ( 星期四 ) 在东区裁判法院被判入狱三个月,缓刑十二个月。
黄开榆,八十三岁,今日被裁定一项明知而误导廉署人员罪名成立,违反《廉政公署条例》第 13(B)(b) 条。
裁判官温绍明判刑时称,所有控方证人在审讯时作出的证供诚实可信,故裁定被告罪成。
裁判官续称,考虑到多项因素,包括被告年纪老迈及其背景,因此判处缓刑。
案情透露,廉署于二○○九年就一宗案件展开调查,案件涉及一名区议员涉嫌使用「坪洲乡委会」位于坪洲永安街一个物业的虚假租金收据,向离岛区议会诈骗津贴。
廉署调查显示,该名区议员于二○○三年三月至二○○七年三月期间,向离岛区议会递交四十九份发还物业租金申请表,而每份申请表均附有由被告以「坪洲乡委会」执行委员身份签署的收据。有关物业是该名区议员租用作为其区议员办事处。
案情透露,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廉署人员接触被告,并向他出示四十七张涉案收据的印影本,要求被告进行确认。被告其后在证人供词上签名,表示他从来没有在有关租金收据上签名。
廉署其后的调查则发现三名证人曾多次目睹被告在有关租金收据上签名。证人包括当时「坪洲乡委会」一名秘书,以及两名议员助理。
政府化验所的鉴证确定,涉案收据上的四十九个签名中,四十八个属被告的签名。
控方今日由高级检控官马游龙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邓培思协助。
黄开榆,八十三岁,今日被裁定一项明知而误导廉署人员罪名成立,违反《廉政公署条例》第 13(B)(b) 条。
裁判官温绍明判刑时称,所有控方证人在审讯时作出的证供诚实可信,故裁定被告罪成。
裁判官续称,考虑到多项因素,包括被告年纪老迈及其背景,因此判处缓刑。
案情透露,廉署于二○○九年就一宗案件展开调查,案件涉及一名区议员涉嫌使用「坪洲乡委会」位于坪洲永安街一个物业的虚假租金收据,向离岛区议会诈骗津贴。
廉署调查显示,该名区议员于二○○三年三月至二○○七年三月期间,向离岛区议会递交四十九份发还物业租金申请表,而每份申请表均附有由被告以「坪洲乡委会」执行委员身份签署的收据。有关物业是该名区议员租用作为其区议员办事处。
案情透露,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廉署人员接触被告,并向他出示四十七张涉案收据的印影本,要求被告进行确认。被告其后在证人供词上签名,表示他从来没有在有关租金收据上签名。
廉署其后的调查则发现三名证人曾多次目睹被告在有关租金收据上签名。证人包括当时「坪洲乡委会」一名秘书,以及两名议员助理。
政府化验所的鉴证确定,涉案收据上的四十九个签名中,四十八个属被告的签名。
控方今日由高级检控官马游龙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邓培思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