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前主席挪用及诈骗公司资金六千三百万元判囚三年
2011年7月11日
一名上市公司前主席,挪用及诈骗两间上市公司资金,涉款共逾六千三百万元,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一)在区域法院被判入狱三年。
陈达志,六十四岁,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中科环保」)前主席及中国环保电力控股有限公司(「中国环保」)前执行董事,亦被判禁止担任公司董事八年。
法官陈广池判刑时表示,案件涉及以大量虚假文件掩饰罪行和挪用公司资金,损害案中两间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
法官亦斥责,陈达志的罪行是源于贪念及追求名利。
法官又指出,量刑起点为监禁七年,但考虑到陈达志承认控罪,并与廉署合作出庭作供指证其他被告,故将刑期减至三年。
陈达志于二○○六年承认共六项罪名,即三项串谋诈骗、一项盗窃、一项串谋偷窃,及一项处理已知道或相信为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的财产。他其后以控方证人身分在庭上作证。
同案另外三名被告为韩明光,四十三岁,「中国环保」前主席及「中科环保」前执行董事;邹浩东,五十岁,「中科环保」前执行董事兼财务总监;及赖丽芹,又名赖锦彤,四十五岁,宏科系统方案有限公司(「宏科系统」)前雇员。他们暂时还押惩教署看管,以待明日 ( 七月十二日 ) 判刑。
三名被告较早时被裁定共十三项罪名成立,包括串谋诈骗、串谋偷窃、盗窃及作出虚假陈述。
廉署早前接获贪污举报,调查其后揭发上述罪行。
案情透露,「中科环保」及「中国环保」于案发时为上市公司。「宏科系统」及雅柏中洲控股有限公司(「雅柏中洲」)是「中科环保」的附属公司。
二○○四年四月,「中科环保」出售河南合资项目而收回其中部份款项即一千一百多万元,但陈达志致使该笔款项汇入本港一间由他控制的公司,并企图将有关款项作为自用。
自二○○四年五月,陈达志、韩明光、邹浩东及赖丽芹先后借不同藉口,包括为「宏科系统」购买流动电话和电脑产品,及须向「宏科系统」贷款或作出转账,多次挪用「中科环保」的资金共逾八百六十万元。
三个月后,陈达志代「雅柏中洲」签署意向书,收购一间北京公司的部份股份。「雅柏中洲」同意支付一千万元作为订金,但该笔款项却由「中科环保」转入陈达志的多个银行以偿还本身的债项。
韩明光及邹浩东讹称向一名朋友借出贷款而挪用「中科环保」三百万元。邹浩东另以相同藉口而挪用二百四十万元资金。案情透露,「中科环保」须于二○○五年四月发表年报。在此之前,陈达志、韩明光及邹浩东商议如何筹措资金,以掩饰挪用公司资金。
陈达志、韩明光及邹浩东假称「中科环保」向桂林一个合资项目提供短期贷款及收购梅州一个垃圾焚化项目,而「中国环保」须向赖丽芹借出贷款等,致使「中科环保」或「中国环保」从银行户口批出合共五千一百万元的款项,但有关款项其后转账予「中科环保」,以掩饰早前挪用公司资金的勾当。
二○○五年四月,「中科环保」公布由韩明光及邹浩东签署的年报,两人在年报中夸大应收货款及其他应收款项达一亿零七百多万元。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 John Dunn 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谢淑仪协助。
陈达志,六十四岁,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中科环保」)前主席及中国环保电力控股有限公司(「中国环保」)前执行董事,亦被判禁止担任公司董事八年。
法官陈广池判刑时表示,案件涉及以大量虚假文件掩饰罪行和挪用公司资金,损害案中两间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
法官亦斥责,陈达志的罪行是源于贪念及追求名利。
法官又指出,量刑起点为监禁七年,但考虑到陈达志承认控罪,并与廉署合作出庭作供指证其他被告,故将刑期减至三年。
陈达志于二○○六年承认共六项罪名,即三项串谋诈骗、一项盗窃、一项串谋偷窃,及一项处理已知道或相信为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的财产。他其后以控方证人身分在庭上作证。
同案另外三名被告为韩明光,四十三岁,「中国环保」前主席及「中科环保」前执行董事;邹浩东,五十岁,「中科环保」前执行董事兼财务总监;及赖丽芹,又名赖锦彤,四十五岁,宏科系统方案有限公司(「宏科系统」)前雇员。他们暂时还押惩教署看管,以待明日 ( 七月十二日 ) 判刑。
三名被告较早时被裁定共十三项罪名成立,包括串谋诈骗、串谋偷窃、盗窃及作出虚假陈述。
廉署早前接获贪污举报,调查其后揭发上述罪行。
案情透露,「中科环保」及「中国环保」于案发时为上市公司。「宏科系统」及雅柏中洲控股有限公司(「雅柏中洲」)是「中科环保」的附属公司。
二○○四年四月,「中科环保」出售河南合资项目而收回其中部份款项即一千一百多万元,但陈达志致使该笔款项汇入本港一间由他控制的公司,并企图将有关款项作为自用。
自二○○四年五月,陈达志、韩明光、邹浩东及赖丽芹先后借不同藉口,包括为「宏科系统」购买流动电话和电脑产品,及须向「宏科系统」贷款或作出转账,多次挪用「中科环保」的资金共逾八百六十万元。
三个月后,陈达志代「雅柏中洲」签署意向书,收购一间北京公司的部份股份。「雅柏中洲」同意支付一千万元作为订金,但该笔款项却由「中科环保」转入陈达志的多个银行以偿还本身的债项。
韩明光及邹浩东讹称向一名朋友借出贷款而挪用「中科环保」三百万元。邹浩东另以相同藉口而挪用二百四十万元资金。案情透露,「中科环保」须于二○○五年四月发表年报。在此之前,陈达志、韩明光及邹浩东商议如何筹措资金,以掩饰挪用公司资金。
陈达志、韩明光及邹浩东假称「中科环保」向桂林一个合资项目提供短期贷款及收购梅州一个垃圾焚化项目,而「中国环保」须向赖丽芹借出贷款等,致使「中科环保」或「中国环保」从银行户口批出合共五千一百万元的款项,但有关款项其后转账予「中科环保」,以掩饰早前挪用公司资金的勾当。
二○○五年四月,「中科环保」公布由韩明光及邹浩东签署的年报,两人在年报中夸大应收货款及其他应收款项达一亿零七百多万元。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 John Dunn 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谢淑仪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