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及诈骗上市公司资金案再有三人被判囚

2011年7月12日

一名上市公司前主席及另外两名人士,挪用及诈骗两间上市公司资金,涉款共逾六千五百万元,被廉政公署拘控。该等被告今日(星期二)在区域法院分别被判入狱。同案另一被告已于昨日被判囚。

韩明光,四十三岁,中国环保电力控股有限公司(「中国环保」)前主席及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中科环保」)前执行董事;及邹浩东,五十岁,「中科环保」前执行董事兼财务总监,各被判入狱六年。他们亦被判禁止担任公司董事十年。

赖丽芹,又名赖锦彤,四十五岁,宏科系统方案有限公司(「宏科系统」)前雇员,则被判入狱三年零九个月。

法官陈广池判刑时表示,韩明光及邹浩东是策划有关挪用及诈骗公司资金勾当的主脑,而赖丽芹则协助他们犯案。法官亦斥责,各被告所犯的罪行只是冰山一角。

法官又指出,各被告的欺诈勾当涉及大量虚假文件,不但破坏了香港的金融体系,亦损害上市公司的廉洁诚信。

三名被告较早时被裁定共十三项罪名成立,包括串谋诈骗、串谋偷窃、盗窃及作出虚假陈述。

同案被告陈达志,六十四岁,「中科环保」前主席及「中国环保」前执行董事,于昨日被判入狱三年及禁止担任公司董事八年。他早前承认六项罪名,并为控方出庭作供指证其他被告。

廉署早前接获贪污举报,调查其后揭发上述罪行。

案情透露,「中科环保」及「中国环保」于案发时为上市公司。「宏科系统」及雅柏中洲控股有限公司(「雅柏中洲」)是「中科环保」的附属公司。

二○○四年四月,「中科环保」出售河南合资项目而收回其中部份款项即一千一百多万元,但陈达志致使该笔款项汇入本港一间由他控制的公司,并企图将有关款项作为自用。

自二○○四年五月,陈达志、韩明光、邹浩东及赖丽芹先后借不同藉口,包括为「宏科系统」购买流动电话和电脑产品,及须向「宏科系统」贷款或作出转账,多次挪用「中科环保」的资金共逾八百六十万元。

三个月后,陈达志代「雅柏中洲」签署意向书,收购一间北京公司的部份股份。「雅柏中洲」同意支付一千万元作为订金,但该笔款项却由「中科环保」转入陈达志的多个银行以偿还本身的债项。

韩明光及邹浩东讹称向一名朋友借出贷款而挪用「中科环保」三百万元。邹浩东另以相同藉口而挪用二百四十万元资金。案情透露,「中科环保」须于二○○五年四月发表年报。在此之前,陈达志、韩明光及邹浩东商议如何筹措资金,以掩饰挪用公司资金。

陈达志、韩明光及邹浩东假称「中科环保」向桂林一个合资项目提供短期贷款及收购梅州一个垃圾焚化项目,而「中国环保」须向赖丽芹借出贷款等,致使「中科环保」或「中国环保」从银行户口批出合共五千一百万元的款项,但有关款项其后转账予「中科环保」,以掩饰早前挪用公司资金的勾当。

二○○五年四月,「中科环保」公布由韩明光及邹浩东签署的年报,两人在年报中夸大应收货款及其他应收款项达一亿零七百多万元。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 John Dunn 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谢淑仪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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