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前高层职员就贷款申请收受贿赂罪成候判

2011年8月13日

一名银行前高层职员,就贷款申请收受合共二百五十万港元的贿款、五瓶红酒及一枚名贵手表,以及处理犯罪收益,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 ( 星期六 ) 在区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

陈翊耀,四十四岁,中国工商银行 ( 亚洲 ) 有限公司 ( 「工银亚洲」 ) 房地产及融资部前主管,被裁定共九项罪名成立,即四项代理人收受利益,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9(1)(a) 条;及五项处理已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为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的财产。

暂委法官沈小民在裁定被告罪名成立时表示,他认同控方在毫无疑点的情况下证明被告触犯所有罪行。

暂委法官说:「我认为事实上被告仍在『工银亚洲』工作时,被告与曾伟已达成协议或共识被告会就贷款申请事宜获取延后报酬。」

暂委法官将案件押后至下星期二 ( 八月十六日 ) 下午二时三十分,以待被告求情及判刑。被告暂时还押惩教署看管。

案情透露,陈翊耀于案发时为「工银亚洲」房地产及融资部主管,负责处理公司客户的申请,包括贷款及延展还款到期日。

曾伟从事发展房地产及经营酒店及高尔夫球场,他另经营康星投资有限公司 ( 「康星」 ) 及瑞城国际有限公司 ( 「瑞城」 ) 。

曾伟于二○○六年八月三日及二○○七年三月一日,以「康星」的名义,向「工银亚洲」分别申请两笔贷款,即六千五百万美元及二亿港元。曾伟于二○○七年十月二日,以「瑞城」的名义,向「工银亚洲」申请一笔二十亿港元的贷款。

「工银亚洲」的管理层,根据当时的公司企业业务部主管陈宝奎及陈翊耀批核的放款建议书,遂批出上述贷款。陈宝奎当时是陈翊耀的直属上司。

案情透露,曾伟其后六次申请延展「康星」两笔贷款的还款到期日,其中三次申请由陈宝奎和陈翊耀的批核,其余三次申请则由陈宝奎或陈翊耀批核。

其后,陈翊耀分别收受曾伟提供的五瓶共值一万四千五百港元的红酒、一枚价值三万三千港元的手表,以及两笔五十万港元和二百万港元的现金,作为就「康星」和「瑞城」的贷款申请提供协助的报酬。

案情透露,陈翊耀收取曾伟提供的贿款后,先后将部份款项分别存入他在五间银行开设的私人户口,每笔存款由一万港元至七万港元不等。

同案被告陈宝奎,五十一岁,较早时承认两项代理人收受利益罪名,即向曾伟分别收受一百万港元及二百三十万港元的贿款。陈宝奎将于下星期五 ( 八月十九日 ) 在区域法院判刑。

曾伟,四十八岁,亦被廉署起诉三项罪名,即向陈宝奎和陈翊耀提供共四百三十万港元及一份馈赠,以及一项串谋处理二百三十万港元犯罪收益的罪名。曾伟于七月四日未有出席接受审讯,区域法院已发出手令通缉他归案。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 Peter Callaghan 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邓志华及吴荣辉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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