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文署两名前职员就售买演唱会门票收贿罪成候判

2011年8月22日

两名康乐及文化事务署 ( 康文署 ) 前职员,就售买演唱会门票收受利益,包括演唱会门票、信用卡现金回赠及红利积分,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 ( 星期一 ) 在九龙城裁判法院同被裁定罪名成立。

梅淑明,三十八岁,及黄晓韵,三十五岁,同为康文署前票务助理,各被裁定一项公职人员接受利益罪名成立,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4(2)(a) 条。

暂委裁判官高伟雄将案件押后至九月六日判刑,以待索取被告的背景报告。被告暂时还押惩教署看管。

案情透露,梅及黄于案发时同为康文署票务助理,隶属中央订票处。

梅及黄除负责处理免费电话预订演唱会门票服务外,亦会被派往不同的康文署票务处,包括香港体育馆,任职替更票务助理。

二○○五年,梅及黄认识香港体育馆一名小食亭监督。该名监督经常到体育馆的票务处购买大批门票。

梅及黄应该名小食亭监督的要求,协助他在中央订票处预留大量演唱会门票。

此外,梅及黄亦在不同的票务处当值时,透过康文署的电脑售票系统即城市电脑售票网,以亲属的信用卡,购买一千多张演唱会门票,涉款共二十一万五千多元。

案情透露,二○○五年一月至二○○九年十一月期间,梅接受多张演唱会门票、四千多元的信用卡现金回赠及四十八万五千多分红利积分,作为协助该名小食亭监督购买演唱会门票的报酬。梅又以部份红利积分,换取总值四百元的购物券。

梅其后被廉署拘捕,廉署人员在梅的住所搜获有关购物券。

案情又透露,二○○七年一月至二○○九年十二月期间,黄因协助该名小食亭监督购买演唱会门票而赚取二千二百多元的信用卡现金回赠及二万七千一百分红利积分。

康文署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苏启明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陈智莹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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