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前高层职员就贷款申请收受贿赂判囚
2011年8月24日
两名银行前高层职员,就贷款申请及延迟还款日收受合共五百八十万港元的贿款、五瓶红酒和一枚名贵手表,以及处理犯罪收益,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三)在区域法院被判囚。
陈宝奎,五十一岁,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工银亚洲」)公司企业业务部前主管,被判入狱两年,而陈翊耀,四十四岁,「工银亚洲」房地产及融资部前主管,则判囚三年。
暂委法官沈小民判刑时表示,被告全凭努力苦干,攀升至银行高层职位。他们的成就,无疑令现今的年青人羨慕。
暂委法官称:「若被告没有干犯上述罪行,两人应会再攀事业高峰,但他们现已陷进谷底。案件的教训是,贪污贿赂,代价沉重,得不偿失。」
暂委法官又指,香港获评为全球最诚信的城市之一。他说:「在打击贪污方面,香港自成立廉署以来走了一段很漫长的路,大多数市民亦作出了贡献,并以身为香港人自豪。」
暂委法官续称,法院一直严厉打击贪污贿赂,故被告须预期被判具阻吓性的即时监禁刑罚。
陈宝奎较早时承认两项代理人收受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
陈翊耀则被裁定九项罪名成立,即四项代理人收受利益,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及五项处理已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为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的财产,违反《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25(1)条。
案情透露,陈宝奎于案发时为「工银亚洲」公司企业业务部主管,并是「工银亚洲」房地产及融资部主管陈翊耀的直属上司。两人负责处理企业客户的申请,包括贷款及延迟还款日。
曾伟是「工银亚洲」的企业客户,从事发展房地产及经营酒店及高尔夫球场。他亦经营康星投资有限公司(「康星」)及瑞城国际有限公司(「瑞城」)。
曾伟于二○○六年八月及二○○七年三月,以「康星」的名义,向「工银亚洲」分别申请两笔贷款,即六千五百万美元及二亿港元。「工银亚洲」的管理层,根据陈翊耀批核的放款建议书,遂批出上述贷款。
二○○七年十月,曾伟以「瑞城」的名义向「工银亚洲」申请一笔二十亿港元的贷款。根据陈宝奎和陈翊耀批核的放款建议书,「工银亚洲」的管理层遂批出该笔贷款。
案情透露,二○○七年七月至二○○九年七月期间,曾伟六次申请延迟「康星」两笔贷款的还款日。有关申请由陈宝奎及/或陈翊耀批核。
曾伟亦就「瑞城」的贷款申请延迟还款日,有关申请于二○○九年五月获陈宝奎批核。
陈宝奎于二○○九年八月七日及二○一○年十月五日,分别向曾伟收受一百万港元及二百三十万港元的贿款,作为就有关贷款申请提供协助的报酬。陈宝奎在一间酒店收受曾伟提供该笔二百三十万港元的贿款后,两人即场被廉署人员拘捕。廉署人员从陈宝奎身上检回该笔二百三十万港元贿款。
二○○七年至二○○九年期间,陈翊耀分别收受曾伟提供的五瓶共值一万四千五百港元的红酒、一枚价值三万三千港元的手表,以及两笔五十万港元和二百万港元的现金。陈翊耀饮了其中一瓶红酒,廉署人员在其居所及办公室检回余下四瓶红酒及该枚手表。
案情透露,陈翊耀收取曾伟提供的贿款后,于二○○九年二月至二○一○年四月期间,先后将部份款项分别存入他在五间银行开设的私人户口,每笔存款由一万港元至七万港元不等。
至于从陈宝奎检回的二百三十万港元贿款、十二瓶红酒及三枚手表,以及从陈翊耀检回的四瓶红酒及一枚手表,暂委法官今日下令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102条将之充公。
此外,控方向法庭提出申请,根据《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8条充公陈宝奎及陈翊耀向曾伟收受的其余贿款共三百五十万港元。法庭订于本年十月四日就有关充公指令进行聆讯。
曾伟,四十八岁,亦被廉署起诉三项罪名,即向陈宝奎和陈翊耀提供共四百三十万港元及一份馈赠,以及一项串谋处理二百三十万港元已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为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的罪名。曾伟于本年七月四日未有出席接受审讯,区域法院已发出手令通缉他归案。
暂委法官今日亦下令将曾伟的八十万港元保释金充公。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 Peter Callaghan 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邓志华及吴荣辉协助。
陈宝奎,五十一岁,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工银亚洲」)公司企业业务部前主管,被判入狱两年,而陈翊耀,四十四岁,「工银亚洲」房地产及融资部前主管,则判囚三年。
暂委法官沈小民判刑时表示,被告全凭努力苦干,攀升至银行高层职位。他们的成就,无疑令现今的年青人羨慕。
暂委法官称:「若被告没有干犯上述罪行,两人应会再攀事业高峰,但他们现已陷进谷底。案件的教训是,贪污贿赂,代价沉重,得不偿失。」
暂委法官又指,香港获评为全球最诚信的城市之一。他说:「在打击贪污方面,香港自成立廉署以来走了一段很漫长的路,大多数市民亦作出了贡献,并以身为香港人自豪。」
暂委法官续称,法院一直严厉打击贪污贿赂,故被告须预期被判具阻吓性的即时监禁刑罚。
陈宝奎较早时承认两项代理人收受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
陈翊耀则被裁定九项罪名成立,即四项代理人收受利益,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及五项处理已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为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的财产,违反《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25(1)条。
案情透露,陈宝奎于案发时为「工银亚洲」公司企业业务部主管,并是「工银亚洲」房地产及融资部主管陈翊耀的直属上司。两人负责处理企业客户的申请,包括贷款及延迟还款日。
曾伟是「工银亚洲」的企业客户,从事发展房地产及经营酒店及高尔夫球场。他亦经营康星投资有限公司(「康星」)及瑞城国际有限公司(「瑞城」)。
曾伟于二○○六年八月及二○○七年三月,以「康星」的名义,向「工银亚洲」分别申请两笔贷款,即六千五百万美元及二亿港元。「工银亚洲」的管理层,根据陈翊耀批核的放款建议书,遂批出上述贷款。
二○○七年十月,曾伟以「瑞城」的名义向「工银亚洲」申请一笔二十亿港元的贷款。根据陈宝奎和陈翊耀批核的放款建议书,「工银亚洲」的管理层遂批出该笔贷款。
案情透露,二○○七年七月至二○○九年七月期间,曾伟六次申请延迟「康星」两笔贷款的还款日。有关申请由陈宝奎及/或陈翊耀批核。
曾伟亦就「瑞城」的贷款申请延迟还款日,有关申请于二○○九年五月获陈宝奎批核。
陈宝奎于二○○九年八月七日及二○一○年十月五日,分别向曾伟收受一百万港元及二百三十万港元的贿款,作为就有关贷款申请提供协助的报酬。陈宝奎在一间酒店收受曾伟提供该笔二百三十万港元的贿款后,两人即场被廉署人员拘捕。廉署人员从陈宝奎身上检回该笔二百三十万港元贿款。
二○○七年至二○○九年期间,陈翊耀分别收受曾伟提供的五瓶共值一万四千五百港元的红酒、一枚价值三万三千港元的手表,以及两笔五十万港元和二百万港元的现金。陈翊耀饮了其中一瓶红酒,廉署人员在其居所及办公室检回余下四瓶红酒及该枚手表。
案情透露,陈翊耀收取曾伟提供的贿款后,于二○○九年二月至二○一○年四月期间,先后将部份款项分别存入他在五间银行开设的私人户口,每笔存款由一万港元至七万港元不等。
至于从陈宝奎检回的二百三十万港元贿款、十二瓶红酒及三枚手表,以及从陈翊耀检回的四瓶红酒及一枚手表,暂委法官今日下令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102条将之充公。
此外,控方向法庭提出申请,根据《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8条充公陈宝奎及陈翊耀向曾伟收受的其余贿款共三百五十万港元。法庭订于本年十月四日就有关充公指令进行聆讯。
曾伟,四十八岁,亦被廉署起诉三项罪名,即向陈宝奎和陈翊耀提供共四百三十万港元及一份馈赠,以及一项串谋处理二百三十万港元已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为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的罪名。曾伟于本年七月四日未有出席接受审讯,区域法院已发出手令通缉他归案。
暂委法官今日亦下令将曾伟的八十万港元保释金充公。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 Peter Callaghan 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邓志华及吴荣辉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