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银业贸易场成员涉会籍转让贪污案判囚三个月

2011年10月7日

一名金银业贸易场理监事会的成员,在处理一宗会籍转让交易时,向一名黄金炼铸商董事提供三万元贿款,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五)在东区裁判法院被判罪成及入狱三个月。

李锡明,六十二岁,经审讯后被裁定一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成立,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9(2)(a) 条。

署任暂委裁判官余焯文判刑时称,被告处心积虑触犯的贪污罪行,性质严重,而且违反诚信。

案情透露,被告于案发时是金银业贸易场理监事会的成员。金银业贸易场是一个在香港注册的社团,旨在促进黄金、白银及贵金属的买卖。

持有金银业贸易场金集团会籍的会员,可成为香港的认可黄金炼铸商。

要取得金银业贸易场金集团会籍,须由现有会员转让其会籍,并获理监事会的两名成员出任有关交易的谘询人。

案情透露,二○○七年一月,黄金炼铸商金标国际 ( 香港 ) 有限公司 ( 「金标」 ) 向被告开设的远东 ( 香港 ) 公司,以七十万元购入金银业贸易场金集团会籍。

二○○八年十一月,「金标」打算出售其金集团会籍予一名准买家。「金标」一名董事要求被告就有关交易作为谘询人。

被告回应时表示,他于二○○七年以低于当时八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市价,将金集团会籍售予「金标」。被告遂要求该名「金标」董事协助他向「金标」索取十万元作为赔偿。

被告提出向该名「金标」董事提供三万元贿款,以换取其协助,但被该名「金标」董事拒绝。

「金标」严禁其雇员就公司的业务索取或收受利益。

控方今日由高级检控官张天雁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邹佩均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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