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诬告海关人员误导廉署判囚五个月

2011年10月31日

一名女子作出虚假指控,诬告一名香港海关人员收受一名盗版光碟店东主的贿赂,故意误导廉政公署人员,被廉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一)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判入狱五个月。

林婉娜,五十八岁,早前被裁定一项明知而误导廉署人员罪名成立,违反《廉政公署条例》第 13B(b) 条。

暂委裁判官陈家升判刑时称,被告诬告公职人员乃严重的罪行,故必须判处她监禁刑期。

案情透露,被告于二○○九年九月十一日,因在深水埗一盗版光碟店贩卖盗版光碟,被一名海关人员拘捕。

被告其后被控以管有某版权作品的侵犯版权复制品罪名。她于二○一○年十月经裁判法院审讯后,被裁定罪名成立,判处入狱九个月。

二○一一年一月,被告在罗湖惩教所服刑期间致函廉政专员作出投诉。

案情透露,被告在投诉信中指控该名海关人员涉嫌贪污,并重申她在上述案件中清白。

两名廉署人员收到上述投诉信后,前往罗湖惩教所探访被告,并就其贪污投诉录取一份证人口供。

被告在证人口供中称,她于二○○九年九月十一日目睹该名海关人员,向一名六十岁或以上姓名不详的中国籍男子,收取一叠数目不详的现金。

被告指称上述现金为盗版光碟店东主向该名海关人员支付的贿款,作为免受检控其贩卖盗版光碟罪名的报酬。被告又声称她没有足够现金支付警方的五千元保释金。

廉署调查发现,有关该名海关人员的指控并不成立,而被告乃自行向警方支付现金五千元保释外出。

香港海关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廉署发言人称,故意作出虚假贪污投诉诬告他人及滥用廉署的资源,乃属严重罪行。

发言人续称:「不过,只要市民是忠实地举报,纵使贪污指控最终证实不成立,便无须犹疑,亦不须担心会受到检控。」

控方今日由检控官倪振邦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刘思韵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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