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委会执行委员会选举候选人贿选罪成候判

2011年11月18日

一名参与二○一一年上水区乡事委员会 ( 乡委会 ) 执行委员会选举的候选人,向一名村代表提供一笔十三万元的贿款,以诱使该名村代表在选举中投票予他,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 ( 星期五 ) 在粉岭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

简炳墀,七十三岁,退休练马师,被裁定一项在选举中作出舞弊行为罪名成立,违反《选举 ( 舞弊及非法行为 ) 条例》第 11(1)(a) 条。

裁判官黄汝荣将案件押后至十二月十二日判刑,以待被告的背景报告。被告暂时还押惩教署看管。

案情透露,民政事务总署于二○一一年二月宣布,上水区乡委会执行委员会选举将于三月十五日举行,选出一名主席、两名副主席及十四名执行委员。被告于二月二十八日递交参选提名表格。

被告于二月中到访一名村代表经营的「士多」,要求该名村代表在上述选举中支持他,但村代表没有作出任何正面回复。

案情透露,被告于二月二十七日再次到访有关「士多」。该名村代表接到妻子通知,遂回到「士多」与被告会面。

被告在「士多」内的房间对该名村代表说,希望对方支持他参选。但该名村代表回应稍后才会决定此事。

该名村代表离开房间时,被告表示他在房间内留下了一些东西给他。村代表问被告是甚么,被告回应是十三万元。

该名村代表即时要求被告取回那些钱,但被告没有理会便离去。村代表返回房间后发现桌上有一叠共十三万元的钞票,他其后将该十三万元交给廉署。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蔡维邦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李慕娴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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