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诉惩教署人员涉嫌贪污及企图欺诈

2011年11月29日

廉政公署落案起诉两名惩教署人员,控告他们涉嫌索贿收贿,以及利用虚假藉口,企图向一名囚犯及其友人诈骗五十三万元。

吴淑怡,三十六岁,惩教署二级惩教助理,昨日(十一月二十八日)被控共四项罪名,即一项订明人员索取利益,涉嫌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3条;及三项企图欺诈。

黎秀慧,四十七岁,惩教署主任,昨日亦被起诉两项罪名,即一项公职人员索取利益及一项公职人员接受利益,涉嫌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4(2)(a)条。

两名被告将于明日(十一月三十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荃湾裁判法院应讯,以待案件转介区域法院审理。

吴于案发时隶属惩教署押解及支援组,负责押解囚犯往返惩教所及法庭。

黎当时则隶属芝麻湾惩教所医院,负责看管囚犯,包括一名在该所进行清洁工作的内地女子。

其中一项控罪指,吴涉嫌于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在未得行政长官一般或特别许可下,向上述囚犯的一名友人索取手袋及珠宝。

另外两项控罪指,吴涉嫌于二○一○年一月七日及二月六日,利用多个虚假藉口,企图诱使该名囚犯分别给予她五十万元及另一笔款项。

吴涉嫌讹称其祖母在澳洲中风,所以需要金钱用作祖母的医药费,以及支付吴的父母在澳洲照顾其祖母的生活费。

吴又涉嫌于二○一○年一月二十四日,讹称她需要金钱支付其母亲的信用卡债项,企图诱使该名囚犯的友人借贷三万元予她。

黎涉嫌于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向该名囚犯的友人索取一份建筑工程的升降机采购合约,作为替该名囚犯及其友人传递信息的报酬。

余下一项控罪指,黎涉嫌于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以相同理由,接受该名囚犯的友人提供的一部笔记簿型电脑。

惩教署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两名被告已获廉署准以保释,以待明日应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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