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再拘控一人疑涉区议会选举「种票」

2011年12月5日

廉政公署今日 ( 星期一 ) 拘捕及起诉一名人士,怀疑他就二 ○ 一一年区议会油尖旺区京士柏选区的选举中,涉嫌触犯「种票」罪行。廉署早前就相关案件,已落案起诉另外六名人士。

黄家康,二十九岁,小贩,被控一项罪名,即作出关于在选举中投票的舞弊行为,涉嫌违反《选举 ( 舞弊及非法行为 ) 条例》第 16(1)(b)(i) 条。

被告将于明日 ( 星期二 ) 上午九时三十分被带往九龙城裁判法院应讯。

控罪指被告涉嫌于二 ○ 一一年十一月六日,在二 ○ 一一年油尖旺区议会选举 ( 京士柏选区 ) 中作出舞弊行为,即向选举事务主任提供虚假资料,在正式选民登记册中讹称旺角烟厂街一幢大厦的一个单位是他的现时住址,而其后在上述选举中投票。

此外,六名人士涉嫌在二○一一年区议会选举的投票中作出舞弊行为,较早前被廉署拘控,今日 ( 星期一 ) 在九龙城裁判法院提堂。

被告分别为:何振辉,四十五岁,电影放影员;陈美斯,三十八岁,经理;刘静琪,三十九岁,自雇人士;黄家健,三十四岁,厨师;李海琪,二十一岁,接待员;及冯嘉麟,三十四岁,电气技工。

六名被告各被控以一项罪名,即作出关于在选举中投票的舞弊行为,涉嫌违反《选举 ( 舞弊及非法行为 ) 条例》第 16(1)(b)(i) 条。

各被告暂时毋须答辩。署任主任裁判官钱礼将案押后至明年二月八日提讯,以待廉署进一步调查及征询法律意见。

控罪指各被告涉嫌在二○一一年十一月六日,在二○一一年油尖旺区议会选举 ( 京士柏选区 ) 中作出舞弊行为,即向选举事务主任提供明知属虚假达关键程度或具误导性达关键程度的资料,在正式选民登记册中称旺角烟厂街一幢大厦的一个单位,是他们的现时住址,而其后在上述选举中投票。

六名被告获准以现金一万元至二万元保释。法庭下令他们交出所有旅游证件,不准离港,不得骚扰控方证人,须在报住地址居住,及若要更改地址须于二十四小时前通知廉署。

廉署发言人强调,廉署负责执行《选举 ( 舞弊及非法行为 ) 条例》,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调查怀疑「种票」案件,而有关登记选民曾向选举主任提供达关键程度的虚假或误导资料,并其后在选举中投票。

控方今日由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温淑芳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李慕娴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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