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诉五人疑涉「窝轮」买卖受贿行贿二千四百万元

2012年1月12日

廉政公署今日 ( 星期四 ) 上午落案起诉一名银行高层人员及另外四名人士,控告他们涉嫌就有关银行发行的衍生权证 ( 俗称「窝轮」 ) 进行买卖时,分别受贿行贿共逾二千四百万元。被告获准保释,并于下午在东区裁判法院应讯。

被告为马善智,三十七岁,德意志银行 ( 「德银」 ) 执行董事,哈弼意,六十岁,哈成铭,三十二岁,哈成智,二十九岁,及哈秀美,三十九岁,同为股票投资者。

马善智被控一项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涉嫌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9(1)(a) 条,而哈弼意、哈成铭、哈成智及哈秀美同被控一项串谋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涉嫌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9(2)(a) 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 159A 条。

被告暂时毋须答辩。署任主任裁判官杜大卫将案件押后至本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待廉署进一步调查。

控罪指马善智涉嫌于二○○七年一月十六日至二○○八年五月七日期间,收受哈弼意、哈成铭、哈成智及哈秀美提供的贿款共二千四百八十万元,作为就买卖「德银」所发行的「窝轮」提供意见的报酬。

哈弼意、哈成铭、哈成智及哈秀美则涉嫌一同串谋,以相同目的向马善智提供上述贿款。

哈弼意获准以三十万元保释外出。哈成铭及哈秀美各获准以二十万元保释,而马善智及哈成智则各获准以十万元保释。

廉署于去年四月展开代号「飞跃」行动,并拘捕上述被告。

「德银」和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高级检控官卢淑玲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李惠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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