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民在大美督村代表选举触犯投票罪行判囚两个月
2012年2月7日
一名二○一一年大埔大美督村代表选举 ( 居民代表 ) 的登记选民,在选举中触犯投票罪行,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 ( 星期二 ) 在粉岭裁判法院被判入狱两个月。
黄国邦,三十九岁,市场主任,早前承认一项关于在选举中投票的舞弊行为的罪名,违反《选举 ( 舞弊及非法行为 ) 条例》第 16(1)(a) 条。
主任裁判官林伟权宣判时引用上诉法庭就一宗种票案刑期复核的判案书,指称选举相关罪行严重,故必须判处阻吓性的刑罚。
裁判官又称,如法庭继续轻判被告,必会使整个选举制度崩溃。
裁判官续称,量刑起点为监禁三个月,但考虑到被告承认控罪,故将刑期减至两个月。
裁判官批准被告的申请,准他以现金五千元保释外出,等候就刑期提出上诉。
廉署早前接获投诉,调查后揭发上述《选举 ( 舞弊及非法行为 ) 条例》罪行。
案情透露,被告于案发时是大埔大美督村的原居民。
被告于二○○三年三月八日向民政事务总署递交一份选民登记表格,登记成为大美督村代表选举 ( 居民代表 ) 的选民。
被告在选民登记表格上报称居住在大美督村一间村屋,而该村屋是他的主要住址。
案情透露,在一九九四年至二○○六年期间,该村屋由被告及其父亲共同拥有。他们于二○○六年五月将有关村屋转售予一对已婚夫妇。
被告自此迁往薄扶林域多利花园一个单位居住约四年,并于二○一○年迁往被告购入的薄扶林富林苑的单位。
被告在上述选举前的三年内并不是居住在上述大美督村的村屋,并且未有就其主要住址变更通知民政事务总署。
根据最后选民登记册显示,被告为二○一一年大美督村代表选举 ( 居民代表 ) 的登记选民。
民政事务总署职员于去年一月二日的投票日,在投票站曾提醒选民,若他们已搬离该村,便丧失投票资格。若他们在该选举中投票,即属违法。
案情指被告明知自己无权在有关选举中投票,但他仍然投票。
控方今日由检控官谈立丰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黄淑仪协助。
黄国邦,三十九岁,市场主任,早前承认一项关于在选举中投票的舞弊行为的罪名,违反《选举 ( 舞弊及非法行为 ) 条例》第 16(1)(a) 条。
主任裁判官林伟权宣判时引用上诉法庭就一宗种票案刑期复核的判案书,指称选举相关罪行严重,故必须判处阻吓性的刑罚。
裁判官又称,如法庭继续轻判被告,必会使整个选举制度崩溃。
裁判官续称,量刑起点为监禁三个月,但考虑到被告承认控罪,故将刑期减至两个月。
裁判官批准被告的申请,准他以现金五千元保释外出,等候就刑期提出上诉。
廉署早前接获投诉,调查后揭发上述《选举 ( 舞弊及非法行为 ) 条例》罪行。
案情透露,被告于案发时是大埔大美督村的原居民。
被告于二○○三年三月八日向民政事务总署递交一份选民登记表格,登记成为大美督村代表选举 ( 居民代表 ) 的选民。
被告在选民登记表格上报称居住在大美督村一间村屋,而该村屋是他的主要住址。
案情透露,在一九九四年至二○○六年期间,该村屋由被告及其父亲共同拥有。他们于二○○六年五月将有关村屋转售予一对已婚夫妇。
被告自此迁往薄扶林域多利花园一个单位居住约四年,并于二○一○年迁往被告购入的薄扶林富林苑的单位。
被告在上述选举前的三年内并不是居住在上述大美督村的村屋,并且未有就其主要住址变更通知民政事务总署。
根据最后选民登记册显示,被告为二○一一年大美督村代表选举 ( 居民代表 ) 的登记选民。
民政事务总署职员于去年一月二日的投票日,在投票站曾提醒选民,若他们已搬离该村,便丧失投票资格。若他们在该选举中投票,即属违法。
案情指被告明知自己无权在有关选举中投票,但他仍然投票。
控方今日由检控官谈立丰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黄淑仪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