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物业代理索取及侵吞额外奖金判囚五个月
2012年2月9日
一名前物业代理在处理一项物业买卖时,未得雇主同意向客户索取及侵吞额外奖金,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 ( 星期四 ) 在屯门裁判法院被判入狱五个月。
罗家逸,二十八岁,宜富物业代理有限公司 ( 「宜富」 ) 前高级物业代理,今日承认一项代理人索取利益及两项代理人收受利益的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9(1)(b) 条。
裁判官郭启安判刑时指出,被告所犯的贪污罪行严重,法庭必须判处他监禁刑期。
案情透露,被告于案发时受雇于「宜富」任职高级物业代理。
二○○九年年底,一名业主委讬「宜富」出售其位于元朗新时代广场的一个住宅单位。有关交易由被告负责处理。
同年十二月四日,被告通知该名业主,一对夫妇视察物业后,决定出价二百零八万元购买该物业。该名业主拒绝有关出价,并坚持以二百一十万元出售。
被告随即向该业主索取一万元额外奖金,以协助该业主以二百一十万元出售其物业。买家夫妇最终同意以二百一十万元购入有关物业。
在签订临时买卖合约后,该业主签署了一份「额外支付奖金同意书」,同意支付一万元的额外奖金。
案情透露,同年十二月十七日,被告催促该名业主支付有关的额外奖金,以纾解其财困。
该名业主按被告的要求,在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将五千元转帐至被告的银行私人帐户。
二○一○年三月三日,被告向该名业主收取余下的五千元现金。
「宜富」严禁其雇员在未经雇主同意下,就物业买卖向客户索取或收受额外奖金。
「宜富」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何挺盼代表出庭。
罗家逸,二十八岁,宜富物业代理有限公司 ( 「宜富」 ) 前高级物业代理,今日承认一项代理人索取利益及两项代理人收受利益的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9(1)(b) 条。
裁判官郭启安判刑时指出,被告所犯的贪污罪行严重,法庭必须判处他监禁刑期。
案情透露,被告于案发时受雇于「宜富」任职高级物业代理。
二○○九年年底,一名业主委讬「宜富」出售其位于元朗新时代广场的一个住宅单位。有关交易由被告负责处理。
同年十二月四日,被告通知该名业主,一对夫妇视察物业后,决定出价二百零八万元购买该物业。该名业主拒绝有关出价,并坚持以二百一十万元出售。
被告随即向该业主索取一万元额外奖金,以协助该业主以二百一十万元出售其物业。买家夫妇最终同意以二百一十万元购入有关物业。
在签订临时买卖合约后,该业主签署了一份「额外支付奖金同意书」,同意支付一万元的额外奖金。
案情透露,同年十二月十七日,被告催促该名业主支付有关的额外奖金,以纾解其财困。
该名业主按被告的要求,在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将五千元转帐至被告的银行私人帐户。
二○一○年三月三日,被告向该名业主收取余下的五千元现金。
「宜富」严禁其雇员在未经雇主同意下,就物业买卖向客户索取或收受额外奖金。
「宜富」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何挺盼代表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