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衣公司前经理收受一百二十一万港元贿款囚三十三个月

2012年3月12日

一名成衣贸易公司前高级采购经理,就批出童装购货订单予供应商时,收受逾一百二十一万港元贿款,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一)在区域法院被判入狱三十三个月。

欧阳丽红,四十五岁,曾受雇于利丰 ( 贸易 ) 有限公司 ( 「利丰」 ) ,亦被暂委法官苏文隆命令须向前雇主归还逾一百二十一万港元。

暂委法官判刑时称,被告犯罪与人无尤,须为自己的所作所为负上责任。

暂委法官续称,量刑起点为监禁三十六个月,扣减刑期至三十三个月,只因考虑到被告无刑事记录。

被告早前被裁定一项串谋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成立,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9(2)(b) 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 159A 条。

案情透露,被告于案发时为「利丰」采购组的负责人,负责处理一名美国客户的购货订单。

被告负责向成衣供应商,包括新信发工艺制造有限公司 ( 「新信发」 ) 及信发工艺制造有限公司 ( 「信发」 ) ,发出该名美国客户的购货订单。

二○○八年四月,一名「新信发」及「信发」董事来港与被告会面。

会面后,该名董事告诉其会计文员,稍后会将钱交给她存入被告的两个银行户口,以取得「利丰」的购货订单。

在该名董事的指示下,该会计文员于二○○八年四月至二○一○年七月期间,从「新信发」或「信发」的银行户口提取共逾一百四十一万港元。

该会计文员把有关贿款的其中一百二十一万多港元,分六次存入被告的银行户口,而廉署人员则搜获二十万港元。

廉署调查发现,被告的采购组于二○○八年至二○一○年七月期间,将上述美国客户总值八百万美元的一千二百四十份购货订单批予「新信发」及「信发」。

「利丰」严禁其雇员就公司的业务索取及收受利益。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韦汉熙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邹佩均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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