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法庭改判前采购部经理索取非法回佣入狱八个月
2012年3月22日
一名香港有线电视有限公司(「有线电视」)前采购经理,索取十二万元非法回佣,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其后承认控罪并被判缓刑,律政司就其缓刑申请复核,上诉法庭今日(星期四)改判他入狱八个月。
邓树昌,四十七岁,早前在荃湾裁判法院承认三项公职人员接受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4(2)(a)条。
裁判官判处被告入狱八个月,缓刑两年,以及罚款四万五千元。控方其后就其缓刑申请复核。
上诉法庭法官张泽祐及袁家宁,以及原讼法庭法官张慧玲今日就律政司提出的申请进行聆讯。
上诉法庭准许律政司的申请,撤回主审裁判官的缓刑命令。法官张泽祐宣读裁决时指,贪污是社会的毒瘤。
法官指,香港经过多年努力,成功建立廉洁社会,绝不容忍贪污贿赂。
法官续称,若刑罚不足以阻吓罪犯,会向公众发放错误讯息,认为法庭不重视贪污的严重性。
案情透露,被告于案发时是「有线电视」采购部的主管,负责购买网络系统产品。
二○一○年二月,被告向一间网络导线配件供应商索取每个电源变压器两元的回佣。
案情透露,被告于同年十月再向供应商索取回佣,回佣相等于向「有线电视」提供每个光节点价格的百份之五。
被告最终将其索价减至每个月一万元,为期十二个月,金额合共十二万元。但供应商拒绝其要求。
一个月后,被告向供应商发送电话短讯,再次索取十二万元回佣。
「有线电视」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李运腾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香志文协助。
邓树昌,四十七岁,早前在荃湾裁判法院承认三项公职人员接受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4(2)(a)条。
裁判官判处被告入狱八个月,缓刑两年,以及罚款四万五千元。控方其后就其缓刑申请复核。
上诉法庭法官张泽祐及袁家宁,以及原讼法庭法官张慧玲今日就律政司提出的申请进行聆讯。
上诉法庭准许律政司的申请,撤回主审裁判官的缓刑命令。法官张泽祐宣读裁决时指,贪污是社会的毒瘤。
法官指,香港经过多年努力,成功建立廉洁社会,绝不容忍贪污贿赂。
法官续称,若刑罚不足以阻吓罪犯,会向公众发放错误讯息,认为法庭不重视贪污的严重性。
案情透露,被告于案发时是「有线电视」采购部的主管,负责购买网络系统产品。
二○一○年二月,被告向一间网络导线配件供应商索取每个电源变压器两元的回佣。
案情透露,被告于同年十月再向供应商索取回佣,回佣相等于向「有线电视」提供每个光节点价格的百份之五。
被告最终将其索价减至每个月一万元,为期十二个月,金额合共十二万元。但供应商拒绝其要求。
一个月后,被告向供应商发送电话短讯,再次索取十二万元回佣。
「有线电视」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李运腾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香志文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