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银行经理收贿一百三十万元罪成候判

2012年4月26日

一名星展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星展银行」)前高级客户经理,收受一名客户共一百三十万元贿款,作为处理该名客户的户口的报酬,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四)在区域法院被判罪名成立。

江德立,五十六岁,被裁定三项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成立,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

暂委法官杜浩成将案件押后至五月十一日判刑,并将被告还押惩教署看管。

案情透露,被告于案发时为「星展银行」私人银行部高级客户经理,专责处理客户的私人银行户口,其中一名客户是薛板婕。

薛于二○○四年在「星展银行」开设私人户口。自此,薛采纳被告的建议,透过其户口投资多种金融产品而获得可观收益。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薛向被告表示满意其建议,并会给他一些「奖赏」。薛遂给予被告五十万元现金。

案情透露,被告于二○○八年一月八日及二月十二日,以同样理由分别收取薛五十万元及三十万元现金。

「星展银行」禁止其雇员就银行业务索取或收受利益。

「星展银行」在廉署调查本案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薛,六十五岁,早前被廉署控以一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2)(a)条。他于二○一○年十一月在区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判处入狱九个月,缓刑一年。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袁国华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梁保山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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