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银行经理收贿一百三十万元判囚二十六个月

2012年5月11日

一名星展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星展银行」)前高级客户经理,收受一名客户共一百三十万元贿款,作为处理该名客户的户口的报酬,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五)在区域法院被判入狱二十六个月。

江德立,五十六岁,亦被判处须向「星展银行」归还一百一十五万元。被告早前已向银行归还十五万元。

暂委法官杜浩成判刑时表示,被告的行为损害了香港作为世界银行中心的声誉。

被告早前被裁定三项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成立,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

案情透露,被告于案发时为「星展银行」私人银行部高级客户经理,专责处理客户的私人银行户口,其中一名客户是薛板婕。

薛于二○○四年在「星展银行」开设私人户口。自此,薛采纳被告的建议,透过其户口投资多种金融产品而获得可观收益。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薛遂给予被告五十万元现金。

案情透露,被告于二○○八年一月八日及二月十二日,分别收取薛五十万元及三十万元现金。

「星展银行」禁止其雇员就银行业务索取或收受利益。该银行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薛,六十五岁,早前被廉署控以一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2)(a)条。他于二○一○年十一月在区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并其后协助控方出庭作供。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袁国华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梁保山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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