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教署人员贪污及企图欺诈罪成候判

2012年5月22日

两名惩教署人员,向一名囚犯及其友人索贿收贿,以及企图诈骗五十三万元,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 ( 星期二 ) 在区域法院同被裁定罪名成立。

吴淑怡,三十六岁,惩教署二级惩教助理,被裁定共四项罪名成立,即一项订明人员索取利益,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3 条;及三项企图欺诈。

同案另一名被告为黎秀慧,四十七岁,惩教主任,被裁定两项罪名成立,即一项公职人员索取利益及一项公职人员接受利益,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4(2)(a) 条。

暂委法官郭启安将案件押后至六月八日判刑,以待索取被告的背景报告。被告暂时还押惩教署看管。

暂委法官在裁定两名被告罪名成立时称,廉署人员及特赦证人的证供诚实可信,他认同控方在毫无合理疑点的情况下证明被告触犯上述罪行。

吴于案发时隶属惩教署押解及支援组,负责押解囚犯往返惩教所及法庭。黎当时则隶属芝麻湾惩教所医院,负责看管囚犯。

案情透露,吴于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押送囚犯伍巧梅到法庭接受判刑时,伍将其男朋友卢国祥的手提电话号码交予吴以便转达消息,而吴顺应伍的要求。

二○○九年十二月至二○一○年三月期间,伍被派往芝麻湾惩教所医院,在黎的督导下进行清洁工作。

自二○○九年十二月起,吴以 CoCo 这名字与伍通信,并以手机短讯、电邮及电话与卢联络。期间,吴协助伍以速递或电邮将信件转寄至内地给卢。

于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及往后的联系,吴问卢会如何「报答」她,并向卢索取名牌手袋、钻石及金饰。

二○一○年一月七日至二月六日期间,吴又三次向伍及卢索取共五十三万元,讹称以支付其祖母及吴本人的医药费,以及偿还其母亲的信用卡欠款。

伍及卢并没有答应吴的要求,并于二○一○年二月中停止与吴联络。廉署调查发现,吴的藉口乃属虚构。

约于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黎开始致电卢的手机,并承诺向卢提供伍在狱中的情况及转达口讯。

黎要求卢联络伍的生意伙伴,以判授一份内地物业发展项目的电梯合约予黎的友人。卢遂于二○一○年三月将黎的友人的联络资料转介伍的生意伙伴。

案情透露,在黎示意下,卢又于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向黎提供一部二手笔记簿型电脑。

惩教署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陈永淦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吴家建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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