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涉一百八十万元诈骗贪污案各判囚三年半
2012年6月8日
两名贸易公司前雇员,收受供应商共逾九万四千元非法回佣,以及诈骗该公司一百八十多万元,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五)在区域法院各被判入狱三年半。
迟文铎,四十五岁,Promo International Limited(「PIL」)前采购经理,及其妻周淑美,四十岁,「PIL」前高级采购员,亦受命须向前雇主归还逾九万四千元。
法官鲍理贤宣判时称,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诚信,而且其贪污及欺诈罪行历时超过三年及涉及大笔金钱。
法官续称,被告的行为损害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声誉。
迟及周较早时分别被裁定两项及三项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成立,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周另被裁定两项协助及教唆迟收受利益罪名成立,而迟及周又被裁定二十五项欺诈罪名成立。
案情透露,「PIL」是一间在英国注册的公司,并以Olympicpromo名义经营精品贸易生意,客户遍及欧洲。
汇华手袋制品厂(「汇华」)是「PIL」的袋供应商,而彩宏实业(国际)有限公司(「彩宏」)是「PIL」的文仪用品供应商。
文剑铭是「彩宏」的董事兼主要股东。他聘请陈伟忠为「彩宏」的工程经理。二○○九年四月,陈离开「彩宏」并成立嘉宏实业公司(「嘉宏」)。
二○○七年五月至二○一○年六月,迟及周收受文、陈及「汇华」一名总经理合共九万四千元的非法回佣,作为将二十份共值七百五十万元的「PIL」购货单批予「汇华」、「彩宏」及「嘉宏」的报酬。
案情透露,二○○七年三月至二○一○年八月期间,迟及周把七十四份供应商的报价单中的货品价格夸大约百分之八至十。
迟及周随后把有关的报价单交予「 PIL 」,致使「 PIL 」向有关供应商发出夸大价格的购货单。
在供应商收到付款后,迟及周要求他们退回当中的差价。两人因此骗取「 PIL 」合共逾一百八十万元。
文,四十六岁,及陈,四十三岁,亦被廉署拘控。他们早前已在沙田裁判法院分别承认两项及四项向周提供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9(2)(a) 条,并将于六月十九日判刑。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 Leslie Parry 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郑宗汉协助。
迟文铎,四十五岁,Promo International Limited(「PIL」)前采购经理,及其妻周淑美,四十岁,「PIL」前高级采购员,亦受命须向前雇主归还逾九万四千元。
法官鲍理贤宣判时称,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诚信,而且其贪污及欺诈罪行历时超过三年及涉及大笔金钱。
法官续称,被告的行为损害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声誉。
迟及周较早时分别被裁定两项及三项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成立,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周另被裁定两项协助及教唆迟收受利益罪名成立,而迟及周又被裁定二十五项欺诈罪名成立。
案情透露,「PIL」是一间在英国注册的公司,并以Olympicpromo名义经营精品贸易生意,客户遍及欧洲。
汇华手袋制品厂(「汇华」)是「PIL」的袋供应商,而彩宏实业(国际)有限公司(「彩宏」)是「PIL」的文仪用品供应商。
文剑铭是「彩宏」的董事兼主要股东。他聘请陈伟忠为「彩宏」的工程经理。二○○九年四月,陈离开「彩宏」并成立嘉宏实业公司(「嘉宏」)。
二○○七年五月至二○一○年六月,迟及周收受文、陈及「汇华」一名总经理合共九万四千元的非法回佣,作为将二十份共值七百五十万元的「PIL」购货单批予「汇华」、「彩宏」及「嘉宏」的报酬。
案情透露,二○○七年三月至二○一○年八月期间,迟及周把七十四份供应商的报价单中的货品价格夸大约百分之八至十。
迟及周随后把有关的报价单交予「 PIL 」,致使「 PIL 」向有关供应商发出夸大价格的购货单。
在供应商收到付款后,迟及周要求他们退回当中的差价。两人因此骗取「 PIL 」合共逾一百八十万元。
文,四十六岁,及陈,四十三岁,亦被廉署拘控。他们早前已在沙田裁判法院分别承认两项及四项向周提供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9(2)(a) 条,并将于六月十九日判刑。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 Leslie Parry 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郑宗汉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