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诉选民疑涉区议会选举「种票」
2012年6月18日
廉政公署落案控告一名登记选民,控告他在二○一一年东区区议会选举(乐康选区)中涉嫌「种票」。
方麒骅,四十九岁,公司董事兼股东,于昨日(星期日)被控一项罪名,即作出关于在选举中投票的舞弊行为,涉嫌违反《选举 ( 舞弊及非法行为 ) 条例》第 16(1)(b)(i) 条。
被告将于明日(星期二)上午九时三十分在东区裁判法院答辩。
控罪指被告涉嫌于二○一一年十一月六日,在二○一一年东区区议会选举(乐康选区)中作出舞弊行为,向选举事务主任提供达关键程度的虚假或误导性资料,即以他的名义向选举登记主任递交的选民登记表上显示的地址,是他的唯一或主要居所,而其后在该选举中投票。
被告获廉署准予保释,以待明日应讯。
方麒骅,四十九岁,公司董事兼股东,于昨日(星期日)被控一项罪名,即作出关于在选举中投票的舞弊行为,涉嫌违反《选举 ( 舞弊及非法行为 ) 条例》第 16(1)(b)(i) 条。
被告将于明日(星期二)上午九时三十分在东区裁判法院答辩。
控罪指被告涉嫌于二○一一年十一月六日,在二○一一年东区区议会选举(乐康选区)中作出舞弊行为,向选举事务主任提供达关键程度的虚假或误导性资料,即以他的名义向选举登记主任递交的选民登记表上显示的地址,是他的唯一或主要居所,而其后在该选举中投票。
被告获廉署准予保释,以待明日应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