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诉「小型工程承建商注册事务委员会」成员涉嫌贪污
2012年6月27日
廉政公署今日 ( 星期三 ) 落案起诉一名「小型工程承建商注册事务委员会」 ( 「注册委员会」 ) 成员,控告他就一间工程公司注册成为小型工程承建商,涉嫌索取及收受共逾七万元贿款。
被告为建筑工程公司董事罗晓文,三十一岁。他被控一项串谋使公职人员索取利益罪名,涉嫌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4(2)(a) 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 159A 条。
被告另被控两项涉嫌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4(2)(a) 条的罪名,即一项公职人员索取利益及一项公职人员接受利益。
被告将于星期五(六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九龙城裁判法院答辩。
屋宇署为建筑事务监督的行政机关,并自二○○九年十二月实施小型工程监管制度。
根据有关制度,注册为小型工程承建商的公司获准透过简单程序,在不需要建筑事务监督预先批准的情况下进行小型工程。
凡注册为第一级小型工程承建商,有关公司须取得由「注册委员会」主持的评审面试及格。
「注册委员会」由三名随机选自「注册委员会」小组的成员组成,该小组成员由屋宇署邀请的建筑界专业人士出任。「注册委员会」属《防止贿赂条例》附表一所列的法定公共机构。
被告于案发时为「注册委员会」小组成员。他被屋宇署委任为一个「注册委员会」的成员,负责审议一间工程公司的董事就注册为第一级小型工程承建商的申请。
其中一项控罪指,被告涉嫌于二○一一年七月十六日至十一月十日期间,与其他人士串谋使被告向该名工程公司董事索取一笔金钱,作为协助该公司注册成为第一级注册小型工程承建商的报酬。
另一项控罪指,被告涉嫌于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以相同目的,向该名工程公司董事索取七万元。
余下控罪指,被告涉嫌于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以相同目的,向该名工程公司董事收受其中五千元。
屋宇署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被告已获廉署准以保释,以待星期五应讯。
被告为建筑工程公司董事罗晓文,三十一岁。他被控一项串谋使公职人员索取利益罪名,涉嫌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4(2)(a) 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 159A 条。
被告另被控两项涉嫌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4(2)(a) 条的罪名,即一项公职人员索取利益及一项公职人员接受利益。
被告将于星期五(六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九龙城裁判法院答辩。
屋宇署为建筑事务监督的行政机关,并自二○○九年十二月实施小型工程监管制度。
根据有关制度,注册为小型工程承建商的公司获准透过简单程序,在不需要建筑事务监督预先批准的情况下进行小型工程。
凡注册为第一级小型工程承建商,有关公司须取得由「注册委员会」主持的评审面试及格。
「注册委员会」由三名随机选自「注册委员会」小组的成员组成,该小组成员由屋宇署邀请的建筑界专业人士出任。「注册委员会」属《防止贿赂条例》附表一所列的法定公共机构。
被告于案发时为「注册委员会」小组成员。他被屋宇署委任为一个「注册委员会」的成员,负责审议一间工程公司的董事就注册为第一级小型工程承建商的申请。
其中一项控罪指,被告涉嫌于二○一一年七月十六日至十一月十日期间,与其他人士串谋使被告向该名工程公司董事索取一笔金钱,作为协助该公司注册成为第一级注册小型工程承建商的报酬。
另一项控罪指,被告涉嫌于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以相同目的,向该名工程公司董事索取七万元。
余下控罪指,被告涉嫌于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以相同目的,向该名工程公司董事收受其中五千元。
屋宇署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被告已获廉署准以保释,以待星期五应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