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诉前政务司司长及另外四人疑涉贿赂及行为失当罪行今提堂
2012年7月13日
廉政公署今日(星期五)早上落案起诉一名香港政府前政务司司长、一间香港上巿公司的三名高层人员及一名商人,控告他们涉嫌触犯贿赂及行为失当罪行,涉及的款项及无扺押贷款三千五百多万元。各被告于下午在东区裁判法院应讯。
被告为许仕仁,六十四岁,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前政务司司长及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 ( 「积金局」 ) 前行政总裁;郭炳江,六十岁,郭炳联,五十九岁,同为新鸿基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新鸿基地产」)联席主席;陈巨源,六十五岁,「新鸿基地产」执行董事;及关雄生,六十一岁,商人。
被告被控共八项罪名,即两项公职人员行为失当和三项串谋触犯公职人员行为失当,涉嫌违反《普通法》;两项串谋向公职人员提供利益,涉嫌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4(1)(a) 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 159A 条;及一项提供虚假资料,涉嫌违反《盗窃罪条例》第 19(1)(b) 条。
各被告暂毋须答辩。裁判官杜大卫将案件押后至十月十二日再提堂。
许被控两项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名,指许于履行其公职的过程中或就其担任的公职,即「积金局」行政总监及政务司司长时,涉嫌蓄意作出失当行为。
有关控罪指许涉嫌接受免租使用两个单位和「新鸿基地产」一间附属公司提供的三笔共五百四十万元的无抵押贷款;没有向「积金局」及香港政府申报或披露上述事宜;及令许参与「积金局」办公室的续租事宜,并以「积金局」行政总监及政务司司长,又同时为西九龙文娱艺术区发展计划督导委员会主席的身份,参与相关事宜。
许及郭炳江同被控一项串谋触犯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名,指他们涉嫌一同串谋使身为政务司司长的许接受郭炳江五百万元,令许倾向于优待郭炳江及 / 或其权益。
许及郭炳联同被控一项相类罪名,指他们涉嫌一同串谋使身为政务司司长的许,透过一间由许拥有的公司,从「新鸿基地产」收取四百一十二万五千元的款项,令许保持倾向于优待郭炳联及 / 或其权益。
许及郭炳联另同被控一项罪名,指他们涉嫌就一份顾问费用发票提供虚假资料,而该文件看来是显示该笔总额为四百一十二万五千元的款项是支付给许提供的顾问服务。
许及郭炳联亦同被控一项罪名,指他们涉嫌串谋由该间「新鸿基地产」附属公司向许提供另一笔三百万元每年延续还款期限的无扺押贷款,作为许保持倾向优待郭炳联及 / 或其权益的报酬。
许、郭炳江、陈及关同被控一项串谋触犯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名,指他们涉嫌一同串谋使身为政务司司长的许接受由郭炳江、陈及关支付多笔共八百三十五万元的款项,令许保持倾向优待郭炳江及 / 或其权益。
许、陈及关另同被控一项罪名,指他们涉嫌一同串谋,致使陈及关向许提供多笔共一千一百一十八万二千元的款项,作为许保持倾向优待陈及 / 或其权益的报酬。
上述涉嫌控罪于二○○○年六月至二○○九年一月期间发生。
许获准以现金五十万元保释,而郭炳江及郭炳联则各获准以现金一千万元保释。陈获准以现金五百万元保释,而关则获准以现金二十万元保释。
许及关亦受命不得离开香港,而余下被告则须于离港前二十四小时知会廉署其行程。所有被告受命不得骚扰控方证人。
控方由刑事检控专员薛伟成及署理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何伟万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罗贝雯协助。
被告为许仕仁,六十四岁,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前政务司司长及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 ( 「积金局」 ) 前行政总裁;郭炳江,六十岁,郭炳联,五十九岁,同为新鸿基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新鸿基地产」)联席主席;陈巨源,六十五岁,「新鸿基地产」执行董事;及关雄生,六十一岁,商人。
被告被控共八项罪名,即两项公职人员行为失当和三项串谋触犯公职人员行为失当,涉嫌违反《普通法》;两项串谋向公职人员提供利益,涉嫌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4(1)(a) 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 159A 条;及一项提供虚假资料,涉嫌违反《盗窃罪条例》第 19(1)(b) 条。
各被告暂毋须答辩。裁判官杜大卫将案件押后至十月十二日再提堂。
许被控两项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名,指许于履行其公职的过程中或就其担任的公职,即「积金局」行政总监及政务司司长时,涉嫌蓄意作出失当行为。
有关控罪指许涉嫌接受免租使用两个单位和「新鸿基地产」一间附属公司提供的三笔共五百四十万元的无抵押贷款;没有向「积金局」及香港政府申报或披露上述事宜;及令许参与「积金局」办公室的续租事宜,并以「积金局」行政总监及政务司司长,又同时为西九龙文娱艺术区发展计划督导委员会主席的身份,参与相关事宜。
许及郭炳江同被控一项串谋触犯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名,指他们涉嫌一同串谋使身为政务司司长的许接受郭炳江五百万元,令许倾向于优待郭炳江及 / 或其权益。
许及郭炳联同被控一项相类罪名,指他们涉嫌一同串谋使身为政务司司长的许,透过一间由许拥有的公司,从「新鸿基地产」收取四百一十二万五千元的款项,令许保持倾向于优待郭炳联及 / 或其权益。
许及郭炳联另同被控一项罪名,指他们涉嫌就一份顾问费用发票提供虚假资料,而该文件看来是显示该笔总额为四百一十二万五千元的款项是支付给许提供的顾问服务。
许及郭炳联亦同被控一项罪名,指他们涉嫌串谋由该间「新鸿基地产」附属公司向许提供另一笔三百万元每年延续还款期限的无扺押贷款,作为许保持倾向优待郭炳联及 / 或其权益的报酬。
许、郭炳江、陈及关同被控一项串谋触犯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名,指他们涉嫌一同串谋使身为政务司司长的许接受由郭炳江、陈及关支付多笔共八百三十五万元的款项,令许保持倾向优待郭炳江及 / 或其权益。
许、陈及关另同被控一项罪名,指他们涉嫌一同串谋,致使陈及关向许提供多笔共一千一百一十八万二千元的款项,作为许保持倾向优待陈及 / 或其权益的报酬。
上述涉嫌控罪于二○○○年六月至二○○九年一月期间发生。
许获准以现金五十万元保释,而郭炳江及郭炳联则各获准以现金一千万元保释。陈获准以现金五百万元保释,而关则获准以现金二十万元保释。
许及关亦受命不得离开香港,而余下被告则须于离港前二十四小时知会廉署其行程。所有被告受命不得骚扰控方证人。
控方由刑事检控专员薛伟成及署理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何伟万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罗贝雯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