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诉前政务司司长及另外四人疑涉贿赂及行为失当罪行
2012年7月13日
廉政公署今日(星期五)落案起诉一名香港政府前政务司司长、一间香港上巿公司的三名高层人员及一名商人,共八项罪名,包括串谋向公职人员提供利益及公职人员行为失当。各被告将于今日下午二时半在东区裁判法院提堂。
被告为许仕仁,六十四岁,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前政务司司长及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 ( 「积金局」 ) 前行政总裁;郭炳江,六十岁,郭炳联,五十九岁,同为新鸿基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新鸿基地产」)联席主席;陈巨源,六十五岁,「新鸿基地产」执行董事;及关雄生,六十一岁,商人。
八项控罪包括两项公职人员行为失当和三项串谋触犯公职人员行为失当,涉嫌违反《普通法》;两项串谋向公职人员提供利益,涉嫌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4(1)(a) 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 159A 条;及一项提供虚假资料,涉嫌违反《盗窃罪条例》第 19(1)(b) 条。
许被控两项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名。控罪指许于履行其公职的过程中或就其担任的公职,即「积金局」行政总监及政务司司长时,蓄意作出失当行为,即接受免租使用两个单位和三笔无抵押贷款;无向「积金局」及香港政府申报或披露上述事宜;及令其本人以有关的公职人员身份参与相关事宜。
许及郭炳江同被控一项串谋触犯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名,而许及郭炳联同被控一项相类串谋罪名。
此外,许、郭炳江、陈及关同被控一项串谋触犯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名。控罪指他们涉嫌一同串谋,致使许收取了由郭炳江、陈及关支付的多笔款项。
许及郭炳联另被控以一同串谋向许提供由「新鸿基地产」的一间附属公司提供的每年延续还款期限的另一笔无扺押贷款,作为许保持倾向优待郭炳联及 / 或其权益的报酬。
许、陈及关同被控以一同串谋,致使陈及关向许提供多笔款项,作为许保持倾向优待陈及 / 或其权益的报酬。
许及郭炳联另同被控一项提供虚假资料罪名,即就一份顾问费用发票提供虚假资料。
上述涉嫌控罪于二○○○年六月至二○○九年一月期间发生。
廉署早前接获贪污举报,调查后揭发上述罪行。
各被告已获廉署准予保释,以待下午应讯。
被告为许仕仁,六十四岁,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前政务司司长及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 ( 「积金局」 ) 前行政总裁;郭炳江,六十岁,郭炳联,五十九岁,同为新鸿基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新鸿基地产」)联席主席;陈巨源,六十五岁,「新鸿基地产」执行董事;及关雄生,六十一岁,商人。
八项控罪包括两项公职人员行为失当和三项串谋触犯公职人员行为失当,涉嫌违反《普通法》;两项串谋向公职人员提供利益,涉嫌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4(1)(a) 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 159A 条;及一项提供虚假资料,涉嫌违反《盗窃罪条例》第 19(1)(b) 条。
许被控两项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名。控罪指许于履行其公职的过程中或就其担任的公职,即「积金局」行政总监及政务司司长时,蓄意作出失当行为,即接受免租使用两个单位和三笔无抵押贷款;无向「积金局」及香港政府申报或披露上述事宜;及令其本人以有关的公职人员身份参与相关事宜。
许及郭炳江同被控一项串谋触犯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名,而许及郭炳联同被控一项相类串谋罪名。
此外,许、郭炳江、陈及关同被控一项串谋触犯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名。控罪指他们涉嫌一同串谋,致使许收取了由郭炳江、陈及关支付的多笔款项。
许及郭炳联另被控以一同串谋向许提供由「新鸿基地产」的一间附属公司提供的每年延续还款期限的另一笔无扺押贷款,作为许保持倾向优待郭炳联及 / 或其权益的报酬。
许、陈及关同被控以一同串谋,致使陈及关向许提供多笔款项,作为许保持倾向优待陈及 / 或其权益的报酬。
许及郭炳联另同被控一项提供虚假资料罪名,即就一份顾问费用发票提供虚假资料。
上述涉嫌控罪于二○○○年六月至二○○九年一月期间发生。
廉署早前接获贪污举报,调查后揭发上述罪行。
各被告已获廉署准予保释,以待下午应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