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选民在区议会选举「种票」各判囚两个月
2012年8月13日
两名登记选民,在二○一一年油尖旺区议会选举 ( 京士柏选区 ) 中「种票」,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 ( 星期一 ) 在九龙城裁判法院各被判入狱两个月。
陈月新,四十岁,厨师,及其姊陈笑群,四十四岁,收银员,早前各承认一项罪名,即在选举中投票时作出舞弊行为,违反《选举 ( 舞弊及非法行为 ) 条例》第 16(1)(b)(i) 条。
署任主任裁判官罗德泉判刑时称,选举是文明社会的基石,任何损害公正选举的行为,包括种票,都是极之严重的罪行。
裁判官续称,判处被告监禁乃适当的刑罚。量刑起点为监禁三个月,但考虑到被告承认控罪,故将刑期减至两个月。
裁判官批准被告分别在两宗案件提出的申请,准许他们各以现金二千元保释外出,等候就判刑提出上诉。被告亦受命不准离开香港。
在首宗案件,案情指陈月新于二○一一年七月十六日向选举事务处提交一份选民登记申请表,以登记成为有关选举的选民。
他在申请表上声称,旺角通菜街 2Q 至 2Z 号鸿辉大厦一个单位是他的唯一或主要居所。
上述单位的业主及住户证实,有关单位当时主要用作储存货物之用,陈月新并非居住于该处。事实上,他在天水围居住。
在第二宗案件,案情指陈笑群于二○一一年七月十六日向选举事务处提交一份选民登记申请表。
她在申请表上声称,旺角花园街三号鸿威大厦一个单位是她的唯一或主要居所为。事实上,她在元朗一个公屋单位居住。
根据涉及两宗案件的经划线的选民登记册显示,陈月新及陈笑群均在向选举事务主任提供明知属虚假达关键程度或具误导性的资料后,于二○一一年十一月六日举行的选举中领取选票及投票。
廉署早前接获有关涉嫌违反《选举 ( 舞弊及非法行为 ) 条例》的投诉,遂展开调查。选举事务处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高级检控官黄志伟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李慕娴协助。
陈月新,四十岁,厨师,及其姊陈笑群,四十四岁,收银员,早前各承认一项罪名,即在选举中投票时作出舞弊行为,违反《选举 ( 舞弊及非法行为 ) 条例》第 16(1)(b)(i) 条。
署任主任裁判官罗德泉判刑时称,选举是文明社会的基石,任何损害公正选举的行为,包括种票,都是极之严重的罪行。
裁判官续称,判处被告监禁乃适当的刑罚。量刑起点为监禁三个月,但考虑到被告承认控罪,故将刑期减至两个月。
裁判官批准被告分别在两宗案件提出的申请,准许他们各以现金二千元保释外出,等候就判刑提出上诉。被告亦受命不准离开香港。
在首宗案件,案情指陈月新于二○一一年七月十六日向选举事务处提交一份选民登记申请表,以登记成为有关选举的选民。
他在申请表上声称,旺角通菜街 2Q 至 2Z 号鸿辉大厦一个单位是他的唯一或主要居所。
上述单位的业主及住户证实,有关单位当时主要用作储存货物之用,陈月新并非居住于该处。事实上,他在天水围居住。
在第二宗案件,案情指陈笑群于二○一一年七月十六日向选举事务处提交一份选民登记申请表。
她在申请表上声称,旺角花园街三号鸿威大厦一个单位是她的唯一或主要居所为。事实上,她在元朗一个公屋单位居住。
根据涉及两宗案件的经划线的选民登记册显示,陈月新及陈笑群均在向选举事务主任提供明知属虚假达关键程度或具误导性的资料后,于二○一一年十一月六日举行的选举中领取选票及投票。
廉署早前接获有关涉嫌违反《选举 ( 舞弊及非法行为 ) 条例》的投诉,遂展开调查。选举事务处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高级检控官黄志伟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李慕娴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