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名选民在区议会选举「种票」各判囚两个月
2012年8月27日
八名登记选民,在二○一一年油尖旺区议会选举(京士柏选区)中「种票」,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一)在九龙城裁判法院各被判入狱两个月。
被告为曾宝琪,二十九岁,蔡香茹,三十一岁,同为酒吧职员;严思明,二十五岁,销售文员;严海文,二十九岁,化妆师;严美琪,三十四岁,影楼员工;张瑞冰,二十三岁,家庭主妇;张君豪,三十五岁,旅游代理;及张君鼎,二十五岁,无业。
被告早前各承认一项罪名,即在选举中投票时作出舞弊行为,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16(1)(b)(i)条。
署任主任裁判官罗德泉判刑时称,选举舞弊行为是极之严重的罪行,判处被告监禁乃适当的刑罚。
裁判官续称,量刑起点为监禁三个月,但考虑到被告承认控罪,故将刑期减至两个月。
裁判官批准被告分别在三宗案件提出的申请,准许他们各以现金二千元保释外出,等候就判刑提出上诉。
案情透露,各被告于二○一一年七月十六日,分别向选举事务处提交选民登记申请表,以登记成为有关选举的选民。
他们分别在申请表上声称三个位于旺角的单位是他们的唯一或主要住址。有关单位其中一个位于豉油街50号富达大厦,一个位于通菜街2A至2P号鸿光大厦,余下一个位于烟厂街15至23号安康大厦。
廉署调查显示,该个在鸿光大厦的住址并不存在,而各被告亦并非居住于他们报称的住址。
根据经划线的选民登记册显示,各被告均在向选举事务主任提供明知属虚假达关键程度或具误导性的资料后,于二○一一年十一月六日举行的有关选举中领取选票及投票。
选举事务处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高级检控官徐和中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梁国栋协助。
被告为曾宝琪,二十九岁,蔡香茹,三十一岁,同为酒吧职员;严思明,二十五岁,销售文员;严海文,二十九岁,化妆师;严美琪,三十四岁,影楼员工;张瑞冰,二十三岁,家庭主妇;张君豪,三十五岁,旅游代理;及张君鼎,二十五岁,无业。
被告早前各承认一项罪名,即在选举中投票时作出舞弊行为,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16(1)(b)(i)条。
署任主任裁判官罗德泉判刑时称,选举舞弊行为是极之严重的罪行,判处被告监禁乃适当的刑罚。
裁判官续称,量刑起点为监禁三个月,但考虑到被告承认控罪,故将刑期减至两个月。
裁判官批准被告分别在三宗案件提出的申请,准许他们各以现金二千元保释外出,等候就判刑提出上诉。
案情透露,各被告于二○一一年七月十六日,分别向选举事务处提交选民登记申请表,以登记成为有关选举的选民。
他们分别在申请表上声称三个位于旺角的单位是他们的唯一或主要住址。有关单位其中一个位于豉油街50号富达大厦,一个位于通菜街2A至2P号鸿光大厦,余下一个位于烟厂街15至23号安康大厦。
廉署调查显示,该个在鸿光大厦的住址并不存在,而各被告亦并非居住于他们报称的住址。
根据经划线的选民登记册显示,各被告均在向选举事务主任提供明知属虚假达关键程度或具误导性的资料后,于二○一一年十一月六日举行的有关选举中领取选票及投票。
选举事务处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高级检控官徐和中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梁国栋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