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议会选举「种票」案再多四人各判囚两个月
2012年9月3日
四名登记选民,在二○一一年油尖旺区议会选举(京士柏选区)中「种票」,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一)在九龙城裁判法院各判入狱两个月。另外十八名被告早前分别在相关案件被判刑。
被告为叶志强,五十七岁,何小平,五十八岁,张明,五十二岁,同为侍应,及梁浩光,四十岁,厨师。他们原定于今日接受审讯,但应讯时转为认罪。
被告各承认一项罪名,即在选举中投票时作出舞弊行为,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16(1)(b)(i)条。
暂委裁判官高伟雄判刑时称,「种票」是严重的罪行,故必须判处具阻吓性的刑罚。
暂委裁判官续称,即将举行的立法选举尤其竞争激烈,法庭必须向公众发出讯息,保障廉洁及公平的选举制度。
暂委裁判官续称,量刑起点为监禁三个月,但考虑到被告承认控罪,故将刑期减至两个月。
暂委裁判官批准被告提出的申请,准许他们各以现金五千元保释外出,等候就判刑提出上诉。
案情透露,各被告于二○一一年七月十六日,分别向选举事务处提交选民登记申请表,以登记成为有关选举的选民。
他们分别在申请表上声称一个位于旺角通菜街2Q至2Z号鸿辉大厦的单位是他们的唯一或主要住址。
上述单位的业主及住户证实,有关单位当时主要用作储存货物之用,他们与各被告并不认识。事实上,张过去二十年居于深圳,其余被告分别在九龙其他地方居住。
廉署核实经划线的选民登记册,证实各被告均向选举事务主任提供明知属虚假达关键程度或具误导性的资料后,于二○一一年十一月六日举行的有关选举中领取选票及投票。
廉署就二○一一年油尖旺区议会选举(京士柏选区)至今已落案起诉五十一人。
除上述四名被告外,另有十八名被告早前分别承认控罪,他们各被判囚两个月,其中三人获得缓刑。
余下二十九名被告,其中三人获控方不提证供起诉,其余二十六名被告,将于九月十日至十一月五日期间,在九龙城裁判法院或东区裁判法院分案审讯。
控方今日由署理高级检控官谈立丰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梁国栋协助。
被告为叶志强,五十七岁,何小平,五十八岁,张明,五十二岁,同为侍应,及梁浩光,四十岁,厨师。他们原定于今日接受审讯,但应讯时转为认罪。
被告各承认一项罪名,即在选举中投票时作出舞弊行为,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16(1)(b)(i)条。
暂委裁判官高伟雄判刑时称,「种票」是严重的罪行,故必须判处具阻吓性的刑罚。
暂委裁判官续称,即将举行的立法选举尤其竞争激烈,法庭必须向公众发出讯息,保障廉洁及公平的选举制度。
暂委裁判官续称,量刑起点为监禁三个月,但考虑到被告承认控罪,故将刑期减至两个月。
暂委裁判官批准被告提出的申请,准许他们各以现金五千元保释外出,等候就判刑提出上诉。
案情透露,各被告于二○一一年七月十六日,分别向选举事务处提交选民登记申请表,以登记成为有关选举的选民。
他们分别在申请表上声称一个位于旺角通菜街2Q至2Z号鸿辉大厦的单位是他们的唯一或主要住址。
上述单位的业主及住户证实,有关单位当时主要用作储存货物之用,他们与各被告并不认识。事实上,张过去二十年居于深圳,其余被告分别在九龙其他地方居住。
廉署核实经划线的选民登记册,证实各被告均向选举事务主任提供明知属虚假达关键程度或具误导性的资料后,于二○一一年十一月六日举行的有关选举中领取选票及投票。
廉署就二○一一年油尖旺区议会选举(京士柏选区)至今已落案起诉五十一人。
除上述四名被告外,另有十八名被告早前分别承认控罪,他们各被判囚两个月,其中三人获得缓刑。
余下二十九名被告,其中三人获控方不提证供起诉,其余二十六名被告,将于九月十日至十一月五日期间,在九龙城裁判法院或东区裁判法院分案审讯。
控方今日由署理高级检控官谈立丰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梁国栋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