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诉四人疑涉证券买卖受贿行贿三十二万八千元

2012年9月6日

廉政公署落案起诉两名证券行前雇员及另外两名人士,控告他们涉嫌就证券买卖,分别受贿行贿共逾三十二万八千元。该两名证券行前雇员于案发时同为有关证券行的持牌代表。

四名于昨日 ( 星期三 ) 被起诉的被告为陈志翔,三十三岁,及邓永豪,三十四岁,曾受雇于首华证券有限公司 ( 「首华证券」 ) 分别任职交易员及市场经理;哈成铭,三十三岁,及其弟哈成智,三十岁,同为股票投资者。

陈志翔及邓永豪分别被控一项及四项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涉嫌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9(1)(a) 条。

哈成铭被控一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涉嫌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9(2)(a) 条,而哈成智则被控两项相类罪名。

被告获廉署准予保释,将于明日 ( 星期五 ) 上午九时三十分在东区裁判法院答辩。

陈志翔及邓永豪于案发时受雇于「首华证券」分别任职交易员及市场经理,负责为「首华证券」的客户买卖证券,包括股票及衍生权证 ( 俗称「窝轮」 ) 。「首华证券」的客户包括哈氏兄弟及其父哈弼意。

其中一项控罪指,陈志翔涉嫌于二○○九年九月二日至二○一一年二月十一日期间,收受哈弼意及哈成铭提供的二十万零八千元非法回佣,作为买卖证券的报酬。

另一项控罪指哈成铭涉嫌以相同目的,向陈志翔提供上述非法回佣。

另外两项控罪指,邓永豪涉嫌于二○○九年二月二十四日至二○一○年十一月九日期间,收受哈弼意及哈成智提供的非法回佣逾共九万六千七百元,作为买卖证券的报酬。

哈成智则涉嫌以相同目的,向邓永豪提供上述非法回佣。

余下两项控罪指邓永豪涉嫌以相同目的,分别于二○一○年十一月五日及十日,收受哈弼意提供的五千元及一万九千元。

「首华证券」和证劵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此外,哈成铭及哈成智,以及哈弼意,六十一岁,其妹哈秀美,五十岁,及马善智,三十八岁,德意志银行前执行董事,早前因涉及另一宗廉署案件亦被起诉。

上述五名被告被控共八项罪名,即四项代理人接受利益及四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他们将于本年九月二十一日在东区裁判法院应讯,以待案件转介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审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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