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工程承建商注册事务委员会」前成员贪污判囚六个月

2012年9月27日

一名「小型工程承建商注册事务委员会」 ( 「注册委员会」 ) 前成员,就一间工程公司注册成为小型工程承建商,索取及收受共七万元贿款,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 ( 星期四 ) 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判入狱六个月。

罗晓文,三十一岁,建筑工程公司董事,较早时承认一项串谋使公职人员索取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4(2)(a) 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 159A 条。他另承认一项公职人员索取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4(2)(a) 条。

暂委裁判官王国豪判刑时表示,香港的成功有赖廉洁和良好的制度,但被告的恶行破坏了「注册委员会」确保小型工程安全的成立原意。

案情透露,屋宇署为建筑事务监督的行政机关,并自二○○九年十二月实施小型工程监管制度。

根据有关制度,注册为小型工程承建商的公司获准透过简单程序,在不需要建筑事务监督预先批准的情况下进行小型工程。

凡注册为第一级小型工程承建商,有关公司须取得由「注册委员会」主持的评审面试及格。

「注册委员会」由三名随机选自「注册委员会」小组的成员组成,该小组成员由屋宇署邀请的建筑界专业人士出任。「注册委员会」属《防止贿赂条例》附表一所列的法定公共机构。

案情透露,被告于案发时为「注册委员会」小组成员。他被屋宇署委任为一个「注册委员会」的成员,负责审议一名工程公司董事就注册为第一级小型工程承建商提出的申请。

被告于二○一一年七月十六日与该名董事会面,被告于会面中向该名董事表示,因他错误填写申请表格,「注册委员会」决定否决他的申请。不过,被告表示可以为他「摆平」有关事件。

一名自称为 Ray 的男子于该晚致电上述董事,表示受人指示通知他须支付三万元以注册为第一级小型工程承建商,但该名董事并没有答复。

案情透露,被告于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与该名董事在旺角一间食肆会面。

会面期间,被告对该名董事说,若成功注册为第一级小型工程承建商,他须支付七万元而非三万元。如申请遭拒绝,则会获退回四万元。

该名董事遂向被告支付五千元现金作为订金。被告收取该笔款项后被廉署人员拘捕。

屋宇署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署理高级检控官谈立丰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刘秀铭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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