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惩教署人员就监管释囚行为失当各判囚三个月

2012年10月5日

两名惩教署人员协助十二名释囚在法定监管期内避过药检,隐瞒他们曾经吸毒,被廉政公署控以身为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名。被告早前承认控罪,今日 ( 星期五 ) 在东区裁判法院各被判入狱三个月。

邓贵文,四十九岁,惩教主任,及梁肇荣,五十三岁,一级惩教助理,早前各承认一项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名,违反普通法。

暂委裁判官卫以宽在判刑时称,被告触犯罪行,违反诚信,没有按指引执行工作。暂委裁判官续称,法庭必须判处监禁刑期以示阻吓。

暂委裁判官批准被告提出的申请,准许他们各以现金五千元保释外出,等候就刑期提出上诉。被告又受命不准离港。

廉署早前接获贪污举报,调查后揭发有关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行。

案情透露,邓及梁于案发时隶属惩教署更生事务组,负责按《戒毒所条例》对喜灵洲戒毒所的释囚执行为期一年的法定监管。

若释囚在一年的法定监管期间违反监管条件,按照召回令则会被送返喜灵洲戒毒所进行戒毒。

案情透露,二○○九年四月八日至十一月二十一日期间,邓及梁故意作出失当行为,即不执行对十二名释囚的监管令。

两名被告没有如监管纪录所述到释囚的居所或工作地点进行探访,在多名释囚提供尿液样本时并不在场。

他们又提交载有不正确日期、时间、地点及 / 或同行职员资料的监管纪录,亦没有在监管记录中记载其中两名释囚曾经承认吸毒。

案情透露,梁于二○○九年九月九日在筲箕湾某街道弃置四瓶尿液。五天后,梁在同一地点弃置另外两瓶尿液。

廉署人员检获该六瓶尿液,并交由政府化验所进行科学鉴证,发现它们属于其中四名释囚的尿液样本,当中含有微量毒品。

梁在警诫下接受廉署人员问话时,承认当释囚承认曾吸食毒品,他便会弃掉释囚的尿液样本,而提交自己的尿液作化验。

案情透露,梁曾于二○○九年九月九日以自己的尿液取代上述其中两名释囚的尿液样本作检验。

惩教署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署理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谭思乐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罗珮诗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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