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肆员工在区议会选举「种票」判囚
2012年10月10日
三名食肆员工在二○一一年油尖旺区议会选举(京士柏选区)中「种票」,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三)在九龙城裁判法院分别被判刑。
戴海龙,五十岁,及陈锌栩,三十二岁,同为侍应,各被判囚两个月。杨佩君,四十二岁,收银员,则被判入狱四个月。
戴海龙及陈锌栩较早前各承认一项罪名,即在选举中投票时作出舞弊行为,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16(1)(b)(i)条。杨佩君则早前承认一项串谋诈骗罪名。
暂委裁判官许淑仪判刑时称,杨佩君将自己的地址借给他人登记成为选民,在「种票」勾当中扮演重要角色。
裁判官续称,考虑到三名被告承认控罪,故将他们的刑期各扣减三分之一。
裁判官批准杨佩君及陈锌栩提出的申请,准许他们各以现金五千元保释外出,等候就判刑期提出上诉。他们同时受命交出旅游证件,不准离开香港,及须每星期向警方报到两次。
案情透露,戴海龙、陈锌栩及陈笑群于二○一一年七月十六日,分别向选举事务处提交选民登记申请表,以登记成为有关选举的选民。
戴海龙、陈锌栩及陈笑群分别在申请表上声称一个位于旺角花园街3号鸿威大厦的单位是他们的唯一或主要住址。
廉署调查显示,杨佩君一直与丈夫及另一对夫妇于上址居住,而戴海龙、陈锌栩及陈笑群从未居于该处。
杨佩君在警诫下接受廉署人员问话时,承认她的同事戴海龙、陈锌栩及陈笑群从未在该地址居住。她又承认,其中一人要求她准许他们以该地址办理选民登记申请,她答应其要求,并将寄往她住址的相关信件交予三人。
廉署核实经划线的选民登记册,证实戴海龙、陈锌栩及陈笑群均在向选举事务主任提供明知属虚假达关键程度或具误导性的资料后,于二○一一年十一月六日举行的有关选举中领取选票及投票。
陈笑群,四十四岁,收银员,早前被廉署控以一项在选举中投票时作出舞弊行为,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16(1)(b)(i)条。她其后承认控罪,并于本年八月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判囚两个月。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王兴伟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伍润祥协助。
戴海龙,五十岁,及陈锌栩,三十二岁,同为侍应,各被判囚两个月。杨佩君,四十二岁,收银员,则被判入狱四个月。
戴海龙及陈锌栩较早前各承认一项罪名,即在选举中投票时作出舞弊行为,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16(1)(b)(i)条。杨佩君则早前承认一项串谋诈骗罪名。
暂委裁判官许淑仪判刑时称,杨佩君将自己的地址借给他人登记成为选民,在「种票」勾当中扮演重要角色。
裁判官续称,考虑到三名被告承认控罪,故将他们的刑期各扣减三分之一。
裁判官批准杨佩君及陈锌栩提出的申请,准许他们各以现金五千元保释外出,等候就判刑期提出上诉。他们同时受命交出旅游证件,不准离开香港,及须每星期向警方报到两次。
案情透露,戴海龙、陈锌栩及陈笑群于二○一一年七月十六日,分别向选举事务处提交选民登记申请表,以登记成为有关选举的选民。
戴海龙、陈锌栩及陈笑群分别在申请表上声称一个位于旺角花园街3号鸿威大厦的单位是他们的唯一或主要住址。
廉署调查显示,杨佩君一直与丈夫及另一对夫妇于上址居住,而戴海龙、陈锌栩及陈笑群从未居于该处。
杨佩君在警诫下接受廉署人员问话时,承认她的同事戴海龙、陈锌栩及陈笑群从未在该地址居住。她又承认,其中一人要求她准许他们以该地址办理选民登记申请,她答应其要求,并将寄往她住址的相关信件交予三人。
廉署核实经划线的选民登记册,证实戴海龙、陈锌栩及陈笑群均在向选举事务主任提供明知属虚假达关键程度或具误导性的资料后,于二○一一年十一月六日举行的有关选举中领取选票及投票。
陈笑群,四十四岁,收银员,早前被廉署控以一项在选举中投票时作出舞弊行为,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16(1)(b)(i)条。她其后承认控罪,并于本年八月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判囚两个月。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王兴伟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伍润祥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