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议会选举「种票」案再多三人各判囚两个月

2012年10月12日

三名登记选民在二○一一年区议会选举中「种票」,今日(星期五)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判刑。

二○一一年油尖旺区议会选举(京士柏选区)「种票」案至今已有三十人分别被定罪,当中包括上述三名选民。

黄家健,三十五岁,脚底按摩师,其妻李海琪,二十二岁,家庭主妇,及冯嘉麟,三十四岁,电气技工,早前各承认一项罪名,即在选举中投票时作出舞弊行为,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16(1)(b)(i)条。他们各被判囚两个月。

暂委裁判官王国豪判刑时表示,被告触犯的罪行破坏了完善的选举制度,故必须判处具阻吓性的刑罚。

暂委裁判官续称,量刑起点为监禁三个月,但考虑到被告承认控罪,故将刑期减至两个月。

案情透露,各被告于二○一一年七月十六日,分别向选举事务处提交选民登记申请表,以登记成为有关选举的选民。

他们分别在申请表上声称一个位于旺角烟厂街6至20号华新大厦的单位是他们的唯一或主要住址。

案情透露,三名在上址居住的真正住客确认,他们与各被告并不认识,被告亦从未在该地址居住。

在二○一一年十一月六日的投票日,投票站主任曾要求各被告确认其登记地址是否准确。李及冯分别表示地址准确,而黄则表示该地址是他的另一个住址。

虽然被告分别被提醒,明知无权在选举中投票却在选举中投票即触犯《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下的罪行,被告仍然领取选票及投票。

同案另外四名被告否认控罪,法庭将于本年十一月八日作出裁决。被告为何振辉、陈美斯、刘静琪及黄家康。

控方今日由高级检控官黄志伟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梁国栋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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