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议会选举「种票」案再多一人判囚两个月
2012年10月24日
一名工人在二○一一年区议会选举中「种票」,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三)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判囚。另外三十四名被告早前分别在相关案件因相类罪行被定罪。
周家权,四十八岁,装修工人,被暂委裁判官香淑娴判处入狱两个月。
暂委裁判官判刑时称,量刑起点为监禁三个月,但考虑到被告承认控罪,故将刑期减至两个月。
被告早前承认一项罪名,即在选举中投票时作出舞弊行为,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16(1)(b)(i)条。
案情透露,被告于二○一一年七月十六日,向选举事务处提交选民登记申请表,以登记成为二○一一年油尖旺区议会选举(京士柏选区)的选民。
他在申请表上声称一个位于旺角豉油街50号富达大厦的单位是他的唯一或主要住址。
案情透露,上述地址的一名住客确认,她一直与家人在上址居住,而被告从未居于该址。
廉署核实经划线的选民登记册,证实被告向选举事务主任提供明知属虚假达关键程度或具误导性的资料后,于二○一一年十一月六日举行的有关选举中领取选票及投票。
被告在警诫下接受廉署人员问话时,承认他与家人在广东道一个单位居住已达三至四年。
控方今日由检控官连普禧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伍润祥协助。
周家权,四十八岁,装修工人,被暂委裁判官香淑娴判处入狱两个月。
暂委裁判官判刑时称,量刑起点为监禁三个月,但考虑到被告承认控罪,故将刑期减至两个月。
被告早前承认一项罪名,即在选举中投票时作出舞弊行为,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16(1)(b)(i)条。
案情透露,被告于二○一一年七月十六日,向选举事务处提交选民登记申请表,以登记成为二○一一年油尖旺区议会选举(京士柏选区)的选民。
他在申请表上声称一个位于旺角豉油街50号富达大厦的单位是他的唯一或主要住址。
案情透露,上述地址的一名住客确认,她一直与家人在上址居住,而被告从未居于该址。
廉署核实经划线的选民登记册,证实被告向选举事务主任提供明知属虚假达关键程度或具误导性的资料后,于二○一一年十一月六日举行的有关选举中领取选票及投票。
被告在警诫下接受廉署人员问话时,承认他与家人在广东道一个单位居住已达三至四年。
控方今日由检控官连普禧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伍润祥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