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议会选举「种票」案再多两人判囚

2012年10月29日

一名商人及一名小贩,在二○一一年区议会选举中「种票」,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一)在九龙城裁判法院同被判囚。另外三十三名被告早前分别在相关案件因相类罪行被定罪。

陈伟健,四十一岁,商人,被判囚八个月;顾超明,四十一岁,小贩,则被判入狱一年。

同案另一名被告为陈的妻子张桂玉,四十二岁,自雇人士。张的判刑押后至十一月二十二日,以待其社会服务令报告。

裁判官马保华在判刑时指,「种票」是严重罪行,故必须判处被告监禁刑罚。

陈及张早前各承认一项罪名,即在选举中投票时作出舞弊行为,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16(1)(b)(i)条,而顾则早前被判一项相类罪名成立。

案情透露,被告于二○一一年七月十六日,向选举事务处提交选民登记申请表,以登记成为二○一一年油尖旺区议会选举(京士柏选区)的选民。

他们在申请表上声称一个位于旺角烟厂街25号的单位是他们的唯一或主要住址。

廉署调查显示,陈及张于案发时居住在九龙窝打老道一个单位,而顾则居住在旺角山东街。

廉署核实经划线的选民登记册,证实被告向选举事务主任提供明知属虚假达关键程度或具误导性的资料后,于二○一一年十一月六日举行的有关选举中领取选票及投票。

控方今日由高级检控官马游龙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林俊杰协助。
返回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