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直销代理承认盗取个人资料申请信用卡谋取利益
2012年11月13日
一名前直销代理,使用多间银行客户的个人资料,申请信用卡以获取个人利益共逾十七万二千元,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 ( 星期二 ) 在区域法院承认控罪。
陈天乐,三十一岁,曾受雇于智源顾问 ( 香港 ) 有限公司 ( 「智源」 ) ,承认共十九项罪名,即五项欺诈、六项企图犯欺诈罪、三项以欺骗手段取得财产、三项以欺骗手段取得服务、一项使用属于他人的身份证及一项没有按照法庭的指定归押。
法官沈小民将案件押后至星期四 ( 十一月十五日 ) ,以待被告求情及判刑。被告还押惩教署看管。
廉署较早时接获贪污投诉,调查其后揭发上述罪行。
案情透露,被告于案发时受雇于「智源」任职直销代理,为香港多间银行推广信用卡。
被告负责替申请人填写信用卡申请表,以及影印申请人的身份证、地址证明及入息证明等支持申请的文件。
二○○五年十一月,被告使用一名美国国际信贷 ( 香港 ) 有限公司 ( 「美国国际」 ) 信用卡申请人的个人资料,虚假地向「美国国际」申请一万元贷款。「美国国际」相信申请是真确的,遂批准有关贷款。
被告于二○○九年四月至十二月期间,虚假地使用四名恒生银行有限公司及星展银行 ( 香港 ) 有限公司 ( 「星展」 ) 信用卡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向其他银行包括丰明银行有限公司、「星展」及永隆银行有限公司申请多张信用卡。
案情透露,被告以获发的信用卡,购买两部手提电话及一部笔记簿型电脑,并获取免费赠品。有关消费总值逾一万三千三百元。
被告又以其中一些信用卡申请人的资料,成功申请多项手提电话服务。
被告在警诫下接受廉署人员问话时,承认他以相类诈骗手法,谋取共逾十七万二千元个人利益。
案情透露,被告于二○一一年五月未有到区域法院接受审讯,法官遂发出手令通缉他归案。被告于今年九月被捕。
相关银行及「智源」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单伟琛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吴咏峯协助。
陈天乐,三十一岁,曾受雇于智源顾问 ( 香港 ) 有限公司 ( 「智源」 ) ,承认共十九项罪名,即五项欺诈、六项企图犯欺诈罪、三项以欺骗手段取得财产、三项以欺骗手段取得服务、一项使用属于他人的身份证及一项没有按照法庭的指定归押。
法官沈小民将案件押后至星期四 ( 十一月十五日 ) ,以待被告求情及判刑。被告还押惩教署看管。
廉署较早时接获贪污投诉,调查其后揭发上述罪行。
案情透露,被告于案发时受雇于「智源」任职直销代理,为香港多间银行推广信用卡。
被告负责替申请人填写信用卡申请表,以及影印申请人的身份证、地址证明及入息证明等支持申请的文件。
二○○五年十一月,被告使用一名美国国际信贷 ( 香港 ) 有限公司 ( 「美国国际」 ) 信用卡申请人的个人资料,虚假地向「美国国际」申请一万元贷款。「美国国际」相信申请是真确的,遂批准有关贷款。
被告于二○○九年四月至十二月期间,虚假地使用四名恒生银行有限公司及星展银行 ( 香港 ) 有限公司 ( 「星展」 ) 信用卡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向其他银行包括丰明银行有限公司、「星展」及永隆银行有限公司申请多张信用卡。
案情透露,被告以获发的信用卡,购买两部手提电话及一部笔记簿型电脑,并获取免费赠品。有关消费总值逾一万三千三百元。
被告又以其中一些信用卡申请人的资料,成功申请多项手提电话服务。
被告在警诫下接受廉署人员问话时,承认他以相类诈骗手法,谋取共逾十七万二千元个人利益。
案情透露,被告于二○一一年五月未有到区域法院接受审讯,法官遂发出手令通缉他归案。被告于今年九月被捕。
相关银行及「智源」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单伟琛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吴咏峯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