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诉三人疑涉一亿七千四百万元「洗黑钱」案今提堂
2012年11月16日
廉政公署今日 ( 星期五 ) 落案起诉一名银行客户经理、一名公司董事及其私人助理,控告他们涉嫌清洗犯罪收益共一亿七千四百多万元。被告其后被带往东区裁判法院应讯。
被告为张财兴,二十八岁,渣打银行 ( 香港 ) 有限公司(「渣打银行」)客户经理; Tan Lok-seng ,四十四岁, Sunny Drive Limited (SDL) 董事兼股东,及其私人助理 Grace Low Seow-yan ,二十六岁。
他们同被控以一项罪名,即串谋处理已知道或相信为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的财产,涉嫌违反《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 25(1) 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 159A 条。
被告暂时毋须答辩。署任主任裁判官钱礼将案件押后至明年二月十五日,以待廉署进一步调查。
廉署早前接获贪污投诉,调查后揭发上述涉嫌罪行。
张于案发时任职「渣打银行」中小企业理财中心的客户经理,负责处理企业客户的户口,包括 SDL 。
Tan 透过 SDL 在马来西亚经营珠宝及黄金贸易,生意对象为海外客户。但 Tan 涉嫌使用 SDL 在「渣打银行」的户口,从有关客户收取共一亿七千四百多万元的货款,以逃避在马来西亚缴交税项。
控罪指被告涉嫌于二○一一年七月至二○一二年十月期间,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多笔在「渣打银行」 SDL 户口的款项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但仍一起及与其他人士串谋处理有关款项。
张获准以现金十万元保释,而 Tan 及 Low 则各获准以现金二十万元保释。
被告须交出旅游证件,不准离开香港及不得骚扰控方证人。他们亦受命须在报住的地址居住及每星期向警方报到两次。
「渣打银行」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高级检控官戴彦英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邓志华协助。
被告为张财兴,二十八岁,渣打银行 ( 香港 ) 有限公司(「渣打银行」)客户经理; Tan Lok-seng ,四十四岁, Sunny Drive Limited (SDL) 董事兼股东,及其私人助理 Grace Low Seow-yan ,二十六岁。
他们同被控以一项罪名,即串谋处理已知道或相信为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的财产,涉嫌违反《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 25(1) 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 159A 条。
被告暂时毋须答辩。署任主任裁判官钱礼将案件押后至明年二月十五日,以待廉署进一步调查。
廉署早前接获贪污投诉,调查后揭发上述涉嫌罪行。
张于案发时任职「渣打银行」中小企业理财中心的客户经理,负责处理企业客户的户口,包括 SDL 。
Tan 透过 SDL 在马来西亚经营珠宝及黄金贸易,生意对象为海外客户。但 Tan 涉嫌使用 SDL 在「渣打银行」的户口,从有关客户收取共一亿七千四百多万元的货款,以逃避在马来西亚缴交税项。
控罪指被告涉嫌于二○一一年七月至二○一二年十月期间,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多笔在「渣打银行」 SDL 户口的款项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但仍一起及与其他人士串谋处理有关款项。
张获准以现金十万元保释,而 Tan 及 Low 则各获准以现金二十万元保释。
被告须交出旅游证件,不准离开香港及不得骚扰控方证人。他们亦受命须在报住的地址居住及每星期向警方报到两次。
「渣打银行」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高级检控官戴彦英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邓志华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