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人在区议会选举「种票」被判囚

2012年11月21日

一对夫妇及另外两名人士,在二○一一年区议会选举中「种票」,早前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三)在九龙城裁判法院分别被判入狱最高三个月。

何振辉,四十六岁,电影放映员,其妻陈美斯,三十九岁,经理,及黄家康,三十岁,小贩,各被判囚三个月,而刘静琪,四十岁,自雇人士,则被判入狱两个月。

他们早前各被裁定一项罪名成立,即在选举中投票时作出舞弊行为,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16(1)(b)(i)条。

暂委裁判官王国豪判刑时表示,「一人一票」原则对选举制度至为最要。暂委裁判官续称,任何人都不应影响选举结果,故法庭必须判处被告监禁。

暂委裁判官批准何及黄提出的申请,准许他们分别以现金四万元及二万元保释外出,等候就刑期提出上诉。陈及刘并无提出保释申请,现正服刑。

案情透露,被告于二○一一年七月十六日,向选举事务处提交选民登记申请表,以登记成为二○一一年油尖旺区议会选举(京士柏选区)的选民。

他们分别在申请表上声称一个位于旺角烟厂街6至20号华新大厦的单位是他们的唯一或主要住址。

案情透露,在上址居住的住客确认,他们与各被告并不认识,而且被告亦从未在该住址居住。

在二○一一年十一月六日的投票日,投票站主任曾要求各被告确认其登记地址是否准确。何、陈及刘分别表示地址准确,而黄则表示该地址是他的旧住址。

被告分别被提醒,明知无权投票却在选举中投票即触犯《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下的罪行,但他们仍然领取选票及投票。

同案另外三名被告为黄家健、其妻李海琪及冯嘉麟。他们早前各承认一项相类「种票」罪名,各判入狱两个月。

至今,共有四十四人就有关区议会选举被定罪,包括上述七名被告,而涉及的罪行包括「种票」、提供虚假资料以进行选民登记及串谋诈骗。

在该等被告中,其中三十四人分别承认控罪,余下十人在审讯后被裁定罪名成立。他们分别被判缓刑至入狱一年不等,另有五人正等待判刑。

控方今日由高级检控官黄志伟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梁国栋协助。
返回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