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委会选举候选人贿选上诉被驳回即时服刑
2012年11月23日
一名参与二○一一年上水区乡事委员会 ( 乡委会 ) 执行委员会选举的候选人,因贿选被廉政公署拘控,较早时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告其后就定罪提出上诉,今日 ( 星期五 ) 被高等法院原讼法庭驳回,并随即被送往监狱服刑。
简炳墀,七十四岁,退休练马师,于去年十一月在粉岭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项罪名成立,即在选举中作出舞弊行为,违反《选举 ( 舞弊及非法行为 ) 条例》第 11(1)(a) 条。
同年十二月,被告被裁判官黄汝荣判处入狱三个月两星期。他其后就定罪提出上诉,并获准保释外出,等候上诉。
法官彭伟昌驳回被告提出的上诉,不接纳其上诉理据,即指主审裁判官对案件的分析过分简单、不足或犯错,以及案中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被告诱使其他人投票给他。
法官续称,他对案件的结论与主审裁判官无异,因为被告把一叠钞票放在一名村代表的「士多」房间桌上,目的是为了诱使对方投票予他,乃唯一合理的推论。
案情透露,被告于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递交参选提名表格,参选上水区乡委会执行委员会选举。
被告于报名参选前一日,在村代表廖富寿所经营的「士多」的房间桌上,放下一叠共十三万元的钞票,以诱使对方在上述选举中投票予他。
控方今日由副刑事检控专员谭耀豪及高级检控官吴颖轩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李慕娴协助。
简炳墀,七十四岁,退休练马师,于去年十一月在粉岭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项罪名成立,即在选举中作出舞弊行为,违反《选举 ( 舞弊及非法行为 ) 条例》第 11(1)(a) 条。
同年十二月,被告被裁判官黄汝荣判处入狱三个月两星期。他其后就定罪提出上诉,并获准保释外出,等候上诉。
法官彭伟昌驳回被告提出的上诉,不接纳其上诉理据,即指主审裁判官对案件的分析过分简单、不足或犯错,以及案中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被告诱使其他人投票给他。
法官续称,他对案件的结论与主审裁判官无异,因为被告把一叠钞票放在一名村代表的「士多」房间桌上,目的是为了诱使对方投票予他,乃唯一合理的推论。
案情透露,被告于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递交参选提名表格,参选上水区乡委会执行委员会选举。
被告于报名参选前一日,在村代表廖富寿所经营的「士多」的房间桌上,放下一叠共十三万元的钞票,以诱使对方在上述选举中投票予他。
控方今日由副刑事检控专员谭耀豪及高级检控官吴颖轩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李慕娴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