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在区议会选举「种票」各判囚三个月

2012年11月27日

一名小贩及一名客户服务员,在二○一一年区议会选举中「种票」,早前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二)在九龙城裁判法院各被判入狱三个月。

梁李逢,四十六岁,小贩,及戴丽仪,二十六岁,客户服务员,早前各被裁定一项罪名成立,即在选举中投票时作出舞弊行为,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16(1)(b)(i)条。

裁判官罗德泉判刑时称,选举舞弊行为是极之严重的罪行,判处被告监禁乃适当的刑罚。

裁判官续称,他考虑到被告各项求情因素,认为有关案件并没有涉及任何特殊情况,故没有扣减被告的刑期。

裁判官批准两名被告提出的申请,准许他们各以现金二千元保释外出等候上诉。他们同时受命交出旅游证件及不准离开香港。

案情透露,被告于二○一一年七月十六日,向选举事务处提交选民登记申请表,以登记成为二○一一年油尖旺区议会选举(京士柏选区)的选民。

他们分别在申请表上声称一个位于旺角豉油街50号富达大厦的单位是他们的唯一或主要住址。

上述单位的住户证实,有关单位当时用作经营生意之用,他与两名被告并不认识。事实上,两名被告于案发时在选区以外居住。

廉署核实经划线的选民登记册,证实各被告均向选举事务主任提供明知属虚假达关键程度或具误导性的资料后,于二○一一年十一月六日举行的有关选举中领取选票及投票。

同案另外五名被告早前各承认一项相类投票罪名,各被判入狱两个月。

至今,共有四十四人就有关区议会选举被定罪,包括上述七名被告,而涉及的罪行包括「种票」、提供虚假资料以进行选民登记及串谋诈骗。

在该等被告中,其中三十四人分别承认控罪,余下十人在审讯后被裁定罪名成立。他们分别被判须履行社会服务至监禁一年不等,另有两人正等待判刑。

控方今日由检控官陈韵婷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伍润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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