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诉警司及两名会所经营者贪污及串谋公职人员行为失当
2017年10月24日
廉政公署今日(十月二十四日)落案起诉一名警司及两名私人会所经营者,控告他们涉嫌分别接受及提供共七十八万元贿款及由一名女子提供免费性服务,以及串谋公职人员行为失当,使该警司向该两名经营者披露有关警方调查有关私人会所的机密资料,并向他们提供意见或协助。
吴伟汉,五十三岁,警司;栾其祥,四十六岁,及谢凯健,三十七岁,同为MB Club Mont. Busa (MBC)及GOLDEN经营者,被控共八项罪名,其中五项为交替罪名。
吴、栾及谢同被控一项串谋使公职人员接受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4(2)(a)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
吴另被控两项公职人员接受利益的交替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4(2)(a)条,而栾及谢则同被控两项向公职人员提供利益的交替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4(1)(a)条。
吴、栾及谢又同被控一项串谋犯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的交替罪名,违反普通法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
吴另被控一项公职人员接受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4(2)(a)条,而栾则另被控一项向公职人员提供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4(1)(a)条。
三名被告将于明日(十月二十五日)在东区裁判法院应讯。
吴于案发时为一名警司,隶属港岛总区刑事总部行政及支援(刑事)。栾及谢同为湾仔私人会所MBC及GOLDEN的经营者。
吴、栾及谢同被控的罪名指他们涉嫌于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至二○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期间,一同串谋使吴在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下从栾及谢先后六次接受共七十八万元,其中五次各接受十一万四千元,另一次则接受二十一万元,作为吴向栾及谢披露有关警方调查MBC及GOLDEN的机密资料,并向他们提供意见或协助的报酬。
另外两项交替控罪指吴涉嫌于同一期间,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而以相同目的从栾及谢接受该七十八万元。
另外两项交替控罪指栾及谢涉嫌于同一期间,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而以相同目的向吴提供上述款项。
另一项交替控罪指吴、栾及谢涉嫌于同一期间,一同串谋使吴在执行其公职过程中或在与其公职有关的事上,无合理辩解或理由而故意及蓄意作出不当行为,即(i)没有就处理有关MBC及GOLDEN的警方档案申报利益冲突;(ii)没有放弃参与商议、决议和调查涉及该两间私人会所的涉嫌刑事罪行;(iii)向栾及谢披露有关该两间私人会所的警方机密资料;及(iv)向栾及谢提供意见,藉此逃避警方针对该两间私人会所内的非法活动采取执法行动。
第七项控罪指吴涉嫌于二○一七年一月十一日,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而从栾接受利益,即由一名女子提供免费性服务,作为吴向栾披露有关警方调查MBC及GOLDEN的机密资料,并向栾提供意见或协助的报酬。
余下一项控罪指栾涉嫌于同日,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而以相同目的向吴提供利益,即由一名女子提供免费性服务。
警方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三名被告已获廉署准予保释,以待明日应讯。
吴伟汉,五十三岁,警司;栾其祥,四十六岁,及谢凯健,三十七岁,同为MB Club Mont. Busa (MBC)及GOLDEN经营者,被控共八项罪名,其中五项为交替罪名。
吴、栾及谢同被控一项串谋使公职人员接受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4(2)(a)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
吴另被控两项公职人员接受利益的交替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4(2)(a)条,而栾及谢则同被控两项向公职人员提供利益的交替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4(1)(a)条。
吴、栾及谢又同被控一项串谋犯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的交替罪名,违反普通法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
吴另被控一项公职人员接受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4(2)(a)条,而栾则另被控一项向公职人员提供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4(1)(a)条。
三名被告将于明日(十月二十五日)在东区裁判法院应讯。
吴于案发时为一名警司,隶属港岛总区刑事总部行政及支援(刑事)。栾及谢同为湾仔私人会所MBC及GOLDEN的经营者。
吴、栾及谢同被控的罪名指他们涉嫌于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至二○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期间,一同串谋使吴在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下从栾及谢先后六次接受共七十八万元,其中五次各接受十一万四千元,另一次则接受二十一万元,作为吴向栾及谢披露有关警方调查MBC及GOLDEN的机密资料,并向他们提供意见或协助的报酬。
另外两项交替控罪指吴涉嫌于同一期间,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而以相同目的从栾及谢接受该七十八万元。
另外两项交替控罪指栾及谢涉嫌于同一期间,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而以相同目的向吴提供上述款项。
另一项交替控罪指吴、栾及谢涉嫌于同一期间,一同串谋使吴在执行其公职过程中或在与其公职有关的事上,无合理辩解或理由而故意及蓄意作出不当行为,即(i)没有就处理有关MBC及GOLDEN的警方档案申报利益冲突;(ii)没有放弃参与商议、决议和调查涉及该两间私人会所的涉嫌刑事罪行;(iii)向栾及谢披露有关该两间私人会所的警方机密资料;及(iv)向栾及谢提供意见,藉此逃避警方针对该两间私人会所内的非法活动采取执法行动。
第七项控罪指吴涉嫌于二○一七年一月十一日,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而从栾接受利益,即由一名女子提供免费性服务,作为吴向栾披露有关警方调查MBC及GOLDEN的机密资料,并向栾提供意见或协助的报酬。
余下一项控罪指栾涉嫌于同日,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而以相同目的向吴提供利益,即由一名女子提供免费性服务。
警方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三名被告已获廉署准予保释,以待明日应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