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就水务署水管工程行贿百万元各判囚二十八个月

2013年1月4日

两名分判工程公司董事,就水务署一项水管工程行贿近一百万元,早前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 ( 星期五 ) 在区域法院各被判入狱二十八个月。

欧阳精祥及蔡震威,同为五十八岁及新辉交通工程及建筑有限公司 ( 「新辉交建」 ) 董事,早前同被裁定一项串谋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成立,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9(2)(b) 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 159A 条。

法官沈小民判刑时称,毫无疑问香港人对廉洁珍而重之。贪污令人厌恶,不单是它在社会上制造不公平,还可令一些项目没有按原有的规则或标准完成。

法官强调,就涉案的水管工程,若有人贪污而马虎了事,最终受害的人将会是市民大众,故法庭必须对罪犯判处阻吓性的刑罚,目的是要将贪污阻止于萌芽中。

案情透露,「新辉交建」于案发时获中国化学工程香港有限公司 ( 「中化工程」 ) 分判一份工程合约,负责更换及修复新界区的水管。

「中化工程」的母公司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于二○○七年七月获水务署批出一份价值一亿六千三百万元的定期维修合约,而「中化工程」则成为有关工程的总承建商。

「中化工程」委派其助理项目经理戴纪昌负责监督及监察该项工程的进度。

案情透露,两名被告于同月跟戴会面。他们应戴的要求,每月向戴提供三万元贿款,以促进与「中化工程」的工作关系。

两名被告于二○○七年十二月至二○一一年一月期间共发出三十三张支票予戴,每张支票的金额为三万元。戴继而兑现有关支票,总额共九十九万元。

水务署及「中化工程」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姚本成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苏德添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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