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拘控四人涉嫌在瓦窑村村代表选举触犯投票罪行
2013年2月19日
廉政公署今日 ( 星期二 ) 拘捕四名二○一一年村代表选举的登记选民,并落案起诉他们涉嫌在打鼓岭瓦窑村村代表选举中触犯投票罪行。
被告为江国航,五十四岁,其妻吴伟莲,五十岁,以及江家劲,二十八岁,及江定峰,三十二岁,分别为江氏夫妇的儿子及姪儿。他们各被控以一项罪名,即在选举中投票时作出舞弊行为,涉嫌违反《选举 ( 舞弊及非法行为 ) 条例》第 16(1)(a) 条。
他们又各被控以一项交替罪名,即在选举中投票时作出舞弊行为,涉嫌违反《选举 ( 舞弊及非法行为 ) 条例》第 16(1)(b)(iii) 条。
各被告将于星期四 ( 二月二十一日 ) 上午九时三十分在粉岭裁判法院答辩。
廉署早前接获投诉,调查后揭发上述涉嫌触犯《选举 ( 舞弊及非法行为 ) 条例》的罪行。
各被告于案发时已登记为二○一一年瓦窑村村代表选举 ( 居民代表 ) 的选民。
控罪指各被告涉嫌于二○一一年一月二日,在该选举中作出舞弊行为,即他们明知自己无权投票,但却在该选举中投票。
他们涉嫌在有关选举举行前的三年并不是在瓦窑村居住。
交替控罪指各被告涉嫌于二○一一年一月二日,在选举中作出舞弊行为,罔顾后果地向选举事务主任提供达关键程度的虚假或误导性资料,即他们明白「标准对话」的内容,而其后在该选举中投票。
民政事务总署职员于投票日,以「标准对话」提醒所有选民,若他们已搬离该村便丧失投票资格。若他们在该选举中投票,即属违法。
民政事务总署职员向选民派发选票前,亦确保选民明白该份「标准对话」的内容。
民政事务总署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被告已获廉署准予保释,以待星期四应讯。
被告为江国航,五十四岁,其妻吴伟莲,五十岁,以及江家劲,二十八岁,及江定峰,三十二岁,分别为江氏夫妇的儿子及姪儿。他们各被控以一项罪名,即在选举中投票时作出舞弊行为,涉嫌违反《选举 ( 舞弊及非法行为 ) 条例》第 16(1)(a) 条。
他们又各被控以一项交替罪名,即在选举中投票时作出舞弊行为,涉嫌违反《选举 ( 舞弊及非法行为 ) 条例》第 16(1)(b)(iii) 条。
各被告将于星期四 ( 二月二十一日 ) 上午九时三十分在粉岭裁判法院答辩。
廉署早前接获投诉,调查后揭发上述涉嫌触犯《选举 ( 舞弊及非法行为 ) 条例》的罪行。
各被告于案发时已登记为二○一一年瓦窑村村代表选举 ( 居民代表 ) 的选民。
控罪指各被告涉嫌于二○一一年一月二日,在该选举中作出舞弊行为,即他们明知自己无权投票,但却在该选举中投票。
他们涉嫌在有关选举举行前的三年并不是在瓦窑村居住。
交替控罪指各被告涉嫌于二○一一年一月二日,在选举中作出舞弊行为,罔顾后果地向选举事务主任提供达关键程度的虚假或误导性资料,即他们明白「标准对话」的内容,而其后在该选举中投票。
民政事务总署职员于投票日,以「标准对话」提醒所有选民,若他们已搬离该村便丧失投票资格。若他们在该选举中投票,即属违法。
民政事务总署职员向选民派发选票前,亦确保选民明白该份「标准对话」的内容。
民政事务总署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被告已获廉署准予保释,以待星期四应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