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欺诈「教协」多付一百七十万元薪金各判囚两年
2013年2月22日
两名视光公司董事,诈骗香港教育专业人员协会 ( 「教协」 ) 多付约一百七十万元的薪金开支,被廉政公署拘控。两名被告今日 ( 星期五 ) 在区域法院各被判入狱两年。
罗伟健,四十七岁,及陆志华,四十六岁,同为其傲发展有限公司 ( 「其傲」 ) 董事,早前同被裁定一项欺诈罪名成立,违反《盗窃罪条例》第 16A(1) 条。
法官沈小民判刑时斥责被告以欺诈手段长时间向「教协」诈骗薪金开支。
法官续称,由于被告所犯的罪行严重,故须判处他们即时入狱。
廉署较早时接获贪污投诉,调查后揭发上述欺诈罪行。
案情透露,「其傲」于案发时获「教协」委讬,营运两间位于铜锣湾及旺角的视光中心。
被告同为「其傲」的董事,罗负责管理在旺角的视光中心,而陆则是在铜锣湾的视光中心的负责人。
被告于二○○四年十二月至二○一一年五月期间,向「教协」虚假地表示,「其傲」雇用了一名兼职视光师及三名兼职视光学生助理在旺角或铜锣湾的视光中心工作。
案情透露,事实上该四名兼职员工于案发时从未受雇在上述任何一间视光中心工作。
期间,被告又夸大六名兼职视光师及十六名兼职视光学生助理的实际工作时数;夸大上述十六名兼职视光学生助理的时薪;及夸大七名全职视光师的月薪,并指有关人士受雇于「其傲」在旺角或铜锣湾的视光中心工作。
案情透露,被告向「教协」提交七十八份员工薪金申领表,意图诈骗而诱使「教协」向「其傲」支付多笔共约一百七十万元的款项,而有关款项超过「其傲」所招致的实际薪金开支。
「教协」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袁国华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岑爱慈协助。
罗伟健,四十七岁,及陆志华,四十六岁,同为其傲发展有限公司 ( 「其傲」 ) 董事,早前同被裁定一项欺诈罪名成立,违反《盗窃罪条例》第 16A(1) 条。
法官沈小民判刑时斥责被告以欺诈手段长时间向「教协」诈骗薪金开支。
法官续称,由于被告所犯的罪行严重,故须判处他们即时入狱。
廉署较早时接获贪污投诉,调查后揭发上述欺诈罪行。
案情透露,「其傲」于案发时获「教协」委讬,营运两间位于铜锣湾及旺角的视光中心。
被告同为「其傲」的董事,罗负责管理在旺角的视光中心,而陆则是在铜锣湾的视光中心的负责人。
被告于二○○四年十二月至二○一一年五月期间,向「教协」虚假地表示,「其傲」雇用了一名兼职视光师及三名兼职视光学生助理在旺角或铜锣湾的视光中心工作。
案情透露,事实上该四名兼职员工于案发时从未受雇在上述任何一间视光中心工作。
期间,被告又夸大六名兼职视光师及十六名兼职视光学生助理的实际工作时数;夸大上述十六名兼职视光学生助理的时薪;及夸大七名全职视光师的月薪,并指有关人士受雇于「其傲」在旺角或铜锣湾的视光中心工作。
案情透露,被告向「教协」提交七十八份员工薪金申领表,意图诈骗而诱使「教协」向「其傲」支付多笔共约一百七十万元的款项,而有关款项超过「其傲」所招致的实际薪金开支。
「教协」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袁国华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岑爱慈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