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警及另外五人串谋经营色情场所被判囚
2013年3月18日
一名辅警及另外五名人士串谋经营色情场所,早前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 ( 星期一 ) 在区域法院被判刑,最高判囚三十六个月。
林文焱,四十九岁,辅警,被判入狱十五个月;郑肖干,六十岁,色情场所主脑,则判囚三十六个月。
同案被告何庆棠,四十四岁,邱伟明,四十九岁,黄华,四十七岁,及祁佩玲,五十五岁,均无业,各被判囚十二个月。
区域法院法官杜大卫判刑时引用上诉法庭的判案书,指警务人员受命维护法纪,若他们触犯法律,应判处阻吓性刑罚,以维持公众的信心及阻止他人步其后尘。
法官又命令充公林出租单位作色情场所用途所得的八十七万多港元租金。法官早前已命令充公在观塘色情场所搜出的四十七万多港元及二万四千多元人民币。
林、何、邱、黄及祁早前承认一项罪名,即于二○○九年一月至二○一一年十月期间,串谋依靠他人卖淫的收入为生,违反《刑事罪行条例》第 137(1) 条及第 159A 条。
林又承认一项罪名,即于二○一一年三月至十月期间,依靠他人卖淫的收入为生,违反《刑事罪行条例》第 137(1) 条。
郑则被裁定一项罪名成立,即于二○○九年一月至二○一一年十月期间,串谋依靠他人卖淫的收入为生。
廉署早前接获贪污举报,调查后揭发上述罪行。
案情透露,郑于二○○九年一月至二○一一年十月期间,向林及其女友龙芷蕙租用观塘乐昌楼的分租单位作为色情场所,而同案其他被告则为该场所的「马伕」。
二○一一年三月至十月期间,林又出租荃湾德华楼一个分租单位予多名妓女作卖淫之用。
同案被告,龙,三十九岁,无业,早前承认一项租客等准许处所或船只用作卖淫罪名,违反《刑事罪行条例》第 145(1)(a) 条。案发时间为二○○九年十二月至二○一一年十月期间。案件押后至四月九日判刑。
警方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助理刑事检控专员万德豪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许翔宇协助。
林文焱,四十九岁,辅警,被判入狱十五个月;郑肖干,六十岁,色情场所主脑,则判囚三十六个月。
同案被告何庆棠,四十四岁,邱伟明,四十九岁,黄华,四十七岁,及祁佩玲,五十五岁,均无业,各被判囚十二个月。
区域法院法官杜大卫判刑时引用上诉法庭的判案书,指警务人员受命维护法纪,若他们触犯法律,应判处阻吓性刑罚,以维持公众的信心及阻止他人步其后尘。
法官又命令充公林出租单位作色情场所用途所得的八十七万多港元租金。法官早前已命令充公在观塘色情场所搜出的四十七万多港元及二万四千多元人民币。
林、何、邱、黄及祁早前承认一项罪名,即于二○○九年一月至二○一一年十月期间,串谋依靠他人卖淫的收入为生,违反《刑事罪行条例》第 137(1) 条及第 159A 条。
林又承认一项罪名,即于二○一一年三月至十月期间,依靠他人卖淫的收入为生,违反《刑事罪行条例》第 137(1) 条。
郑则被裁定一项罪名成立,即于二○○九年一月至二○一一年十月期间,串谋依靠他人卖淫的收入为生。
廉署早前接获贪污举报,调查后揭发上述罪行。
案情透露,郑于二○○九年一月至二○一一年十月期间,向林及其女友龙芷蕙租用观塘乐昌楼的分租单位作为色情场所,而同案其他被告则为该场所的「马伕」。
二○一一年三月至十月期间,林又出租荃湾德华楼一个分租单位予多名妓女作卖淫之用。
同案被告,龙,三十九岁,无业,早前承认一项租客等准许处所或船只用作卖淫罪名,违反《刑事罪行条例》第 145(1)(a) 条。案发时间为二○○九年十二月至二○一一年十月期间。案件押后至四月九日判刑。
警方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助理刑事检控专员万德豪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许翔宇协助。